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土地所有制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具体形式。劳动者小土地私有制,在几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都存在,是在这些社会里处于从属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制度变化,我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国家所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和法律的实施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如何理解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制度与社会安定和王朝更替紧密相连,各代统治者无不关心小农的土地问题,2000多年来,采取了多种土地经营制度,如授田、均田、屯田和限田等,这一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贯穿封建社会始末,但都没法从根本上解决“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国有制

各朝代开国建制时,统治者都会竭力控制一定面积的土地,他们将土地分配给少地无地的佃农,从而维护税收和巩固政权。为限制封建地主土地兼并、更好地利用土地,各代统治者采取了多种土地经营制度,如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

王田制:托古改制取消土地私有制

王田制是封建王朝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取法于《诗经》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真正得名是在王莽的一道诏书中。 西汉末期王莽掌权后,注意到当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农民大量丧失土地沦为佃农,他根据古书上记载的井田制度,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 这道诏令的意图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禁止土地的自由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假如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要退出超额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的人,则可以根据上述制度受田。 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经出现六七百年的汉末,要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所受到的阻力必然很大,失败也是意料之中。作为土地国有制的井田制,在西周末年就走到了末路,到战国时已彻底崩溃,让位于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而土地兼并也随之产生。这一历史发展趋势不是依靠行政力量就能改变的。 这一变革引起各级贵族官僚和大地主的强烈反对,同时破坏了社会的经济基础,造成了“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的后果,王莽不得不在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 虽然王莽托古改制失败,但是,“王田”的名号却被后世帝王所沿用,于是有了天下百姓皆为皇帝子民的说法。

屯田制:组织士兵、农民垦种以征收田租

屯田亦称屯垦,简单说来,是国家组织士兵或农民垦种国有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主要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 屯田制源于西汉,至东汉末年、三国鼎立时,各方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军粮问题,曹魏实行屯田。 民屯就是招募流亡农民,把他们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几十人为一屯,在屯田官吏管理下,垦荒种地,与国家按四六或对半分成,不服徭役,但不许离开土地。让士兵一面戍守,一面屯田,叫军屯。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曹操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基础。 魏建国以后,继续推广屯田制,并使它更加完善。唐宋时,称军屯为屯田,民屯为营田。金元屯田甚盛,元代除军屯、民屯外,并有军民混合屯。明代掌于工部屯田司。清沿明制,而屯田规模更大。历代所行屯田,组织性强,耕种面积大,便于水利建设,变大片荒地为良田,对当时减轻农民负担、恢复发展生产、开发边疆起到积极作用。

占田制

太康元年,西晋灭吴统一全国后,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徵发,颁布了占田制度。 占田制对社会各阶层土地占有数额做出了明确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16以上至六十为丁,15以下至13、61以上至65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50顷,至第九品占10顷,每品之间递减5顷。此外又规定可依官品高低荫庇亲属,最多可至九族。 占田制并不是官府分配土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分配给农民,而是在存在大量撂荒地而屯田制又难以维持下去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地主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承认,是在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的同时,对其加以限制。 相较于屯田制,占田制具有几方面的优势。其一,在占田制下,农民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自己组织生产,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第二农民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有年龄、性别的区别,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扩大生产。

均田制

北魏初年,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由农民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即均田制。均田制始于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至唐前期都以此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

(1)北魏时期的均田制

北魏时期的均田制规定,凡是男子,年纪15岁以上的,可以分配露田(种植各类作物的耕地)40亩,女子分配20亩。奴婢同样接受田地。有牛一头分配田地30亩,但是一家一户最多只能分配4头牛的田地。接受分配的土地不准买卖。年老不能耕种,或者死后,需要把田地归还给官府。 此外,第一次接受土地分配的男子还可以分配桑田20亩,终身不还,还可以在死后传给子孙,也不得买卖,但如果有余(超过20亩)可卖,桑田不足的可以购买。 (2)隋唐的均田制

隋代基本继承了北周的均田制度。“人民十八岁起受田至六十五还田,有室者受田一百四十亩,单丁受田百亩,凡十人以上受宅地五亩,七人以上四亩,五口以下三亩。另外借鉴了占田制的某些规定,如贵族官僚可以根据他们的品级另外分配永业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倾,少者至40亩。”唐朝则延续了隋代的均田制规定。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比较完备的封建土地制度。它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保障了农民对无主荒田的权益,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及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造成了中国社会长期贫困和落后的局面。封建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1)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2)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1]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