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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資格是一種特殊社會組織資格。[1]
法人
概念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它和自然人一樣,同屬於民事主體的範圍,而且是民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2]
法人,相對於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徵的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責任,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基本特徵
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為組織體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會組織能夠成為民事主體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法律對法人的承認,其目的在於使其能夠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4.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應當為法人的特徵,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明確規定法人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是指法人在違反義務而對外承擔責任時,其責任範圍應當以其所擁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法人的成員和其他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參與經營活動,並且是法人的個體或組織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具有法人資格則說明你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獨立法的單位
包括
a.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法人依據《組織法》規定的機構設置程序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產生;b.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法人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C.社團法人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需有《社會團體法人證書》;D.企業法人 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性質
法人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財產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法人僅以以法人名義所有的財產承擔責任,作為法人企業的股東在不存在欺詐和濫用法人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無需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企業責任。主要有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在企業法人上,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倆種。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指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企業全部財產歸個人所有,個人對企業的全部債務負無限責任的盈利組織。既然個人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責任,出資人和企業之間具有很強的一體性,出現問題直接由出資的個人承擔即可,無需將個人與企業劃分的特別清楚。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個人投資設立一個飯店,經營不下去要關張,所有的負債必須由出資的個人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如果幾個人合股成立一個帶有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酒店,出現了虧損,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即可,對出資額以外的債務則無需承擔。
參考文獻
- ↑ 個體企業和合夥制企業具有法人資格。題王網
- ↑ 法治百科•普法詞條|法人 | 興國縣信息公開興國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