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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無限責任即無限清償責任,指投資人對企業債務不以其投入的資本為限,當企業負債攤到他名下的份額超過其投入的資本時,他除以原投入的資本承擔債務外,還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繼續承擔債務。

無限責任的說明

從國外的立法情況看,多數國家的有關法律在合夥的定義中都規定合伙人對合夥的全部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些國家雖然在合夥的定義中沒有此類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也有所表述;

還有的國家,如法國,法律本身不限定合伙人是否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只根據不同合夥的情況分別規定有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的承擔一般無限責任,而由合伙人自行選擇,然後在企業登記時予以註明。

在我國合夥企業的立法中,鑑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具有設立簡便,經營靈活等特點,法律並不要求其具有多少資本額,但為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同時為提高合夥企業的商業信譽,法律規定合伙人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對合伙人責任的限定,是合伙人必須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的責任範圍不是以其出資額或其在合夥企業財產中的份額為限,而是以其全部的個人財產為限。

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區別

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連帶責任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無限責任是指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於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與其相對的是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區分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意義在於:承擔無限責任的財產範圍不受責任人的出資或者特定財產的限制,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或者權利人的利益。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

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合夥債務每個合伙人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也是合夥的債權人的權利。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承擔,並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多數人為責任人時,每個人都需要承擔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術語解釋

債務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

資本泛指一切投入再生產過程的有形資本、無形資本、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從投資活動的角度看,資本與流量核算相聯繫,而作為投資活動的沉澱或者累計結果,資本又與存量核算相聯繫。

負債,是指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公司、企業的現有債務,這種債務需要企業在將來以轉移資產或提供勞務加以清償,從而引起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