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民事行為能力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其與民事權利能力不同: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條件。也就是民事行為能力強調的是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的能力,其並非自然人生而有之,且不一定每個人都具備同樣的民事行為能力。有的自然人會因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當法人具備相應的成立條件,並經由設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後,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開始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終止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而自然人從出生之時起即享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則是要達到一定年齡並且智力狀況健康方可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時才終止,但行為能力卻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暫時中止。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來實現,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託的代理人來實現。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託其他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18周歲以上智力、精神健康狀況正常的自然人;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行為效力及法律後果: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該類人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獨立實施全部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會因民事權利能力的欠缺而產生行為的效力瑕疵。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一般為存在智力障礙、精神疾病等人)。
行為效力及法律後果:①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②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③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行為效力及法律後果: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參考文獻
- ↑ 經典古文100篇(34) 淮南子·覽冥訓,搜狐,2019-04-15
- ↑ 「天圓地方」的漢字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搜狐,201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