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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孔夫子舊書網 的圖片

公理制(Congregationalism),一譯「公眾制」。基督教新教教會體制的一種。即以每一堂區的會眾(congregation)為教會的獨立自主單位,不設教務行政上的各級總機構。

每個獨立教堂的會眾(全體教徒)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選聘牧師管理教會,「公理」一詞,取其「公眾治理」之義。各教堂的具體制度和禮儀,也由各教堂會眾自行決定。主要為公理會、浸信會等所實行。

目錄

歷史淵源

公理制,新教教會第三大教制體系,即,以各地各教堂為主體的自治教會體制,完全有別於主教制和長老制,其聯繫着各個堂區的地方或全國性組織,對以每一個教堂為主體的教會,毫無任何教義的和教紀的約束權和仲裁權,可謂改教理念中比較獨特的教會政制理念。

從歷史沿革來看,這種對後世影響極廣的教制起始於英國布朗( Robert Browne,1550-1630)。他對當時占據國家教會地位的聖公會在政教關係(Church and State)及連帶而來的許多教務問題感到不滿,而實際的英格蘭王權政體下,他也無任何可能建立日內瓦共和政體下的長老議會制,因此,針對現實的教會狀態,他倡導一種新型的教會政制模式,即,政教關係完全分離,每一個堂區教會完全自治和獨立於任何組織形式的機構,完全由會眾集體行使其教會自治權。他們還針對聖公宗的主教權柄表示非議和否決。這樣,他們就與當時聖公宗內部要求「清理國教」(Puritanism)的社會政治勢力匯合成一股強大的力量。在當時,這種獨立辦教意味着抗拒國家通過國家教會對宗教事務的合法管制,因此,來自國家教會和政府的壓力逐步隨着他們的抗拒而變成了鎮壓和迫害。1620年,他們為了逃避迫害,先躲避到荷蘭,然後又乘「五月花號」逃往北美新大陸。他們在北美創建了第一代浸會和公理會教會,並迅速成為影響後來的美國教會和美國對外宣教運動的最主要的教制類型。

今天,美國的許多福音派教會和華人教會,基本上都是採用相對自治的公理制政體。牧師和傳道經過堂會集體討論而受聘任職,基本行政權力完全在堂會。在這樣的教政體制內,出現在主教制和長老制系統中的行政機構組織基本上沒有,因此,教會生活減少了許多與機構化辦公機制相聯繫的因素。教會威權式領袖和權貴式人物也因特殊的教制構成因素而基本上得到了避免。但是,從精神上和道義上培養人格感召力,則成為這種政體的教會自然能夠出現的結果。今日許多福音派靈性領袖,往往都是憑藉其布道熱忱和人格魅力來拓展其事工,建立各地自治的教會。在對西方之外的宣教過程中,以傳教士為主體的教會創建中,雖然每個背後都有具體的宗派組織,但是,由於歷史的和地域的因素,以公理會的教制為基礎的宣教事工表現得最為突出。在其成功的諸種原因中,這種信徒集體治理和以議事制來限制個人權威的模式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因此,公理會和歸正宗傳統的長老制,相互合作與補充而共同形成了新教教會宣教事工中的主導力量。

新教

新教,亦稱基督新教,與天主教東正教並稱為基督教三大流派[1]。包括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中脫離天主教而產生的新宗派:路德宗[2]、加爾文宗、安立甘宗,以及隨後又從這些宗派中不斷分化出來的更多宗派。新教又稱「更正教」、「抗羅宗」、「耶穌教」。新教目前的人數有近6億左右,主要集中在歐洲北部、美國、中國部分地區以及拉美部分地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