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检察官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于1994年11月17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全国妇联[1]的团体会员。
2019年7月20日至21日,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举行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主要职责
组织全国女检察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造就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推动和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促进女检察官同国内其他妇女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为推动我国及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做贡献。
建设宗旨
宗旨是团结全国女检察官,以马列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检察工作规定,提高女检察官素质,支持女检察官发挥作用,维护女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的合法权益,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团体会员
现有团体会员32个,会员近4万名。
组织章程
(2006年9月28日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女检察官协会。英文译名:CHINA WOMEN PROCURAT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PA。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的女检察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团结全国女检察官,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检察工作规定,提高女检察官素质,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国女检察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调查与研讨,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为造就一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积极工作。
(二)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三)推动、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女检察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表彰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积极推荐优秀女检察官。
(五)促进我国女检察官同国内其他行业妇女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积极为推动我国及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女检察官协会、专门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等女检察官协会,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女检察官,向所在地女检察官协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已退休的曾担任过省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上职务的本会常务理事,在检察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女专家、女学者,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会长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聘为本会顾问、名誉会长或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的聘期为一届。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退会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如实报告本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等;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所在地女检察官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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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你可能对妇联一无所知! ,搜狐,2020-09-12
- ↑ 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至今未变,个别结论可以改变,搜狐,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