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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化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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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化促進會(簡稱「文促會」,英文名稱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創立於1992年,常設機構設於中國北京市,是註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全國性聯合性社會組織[1]

目錄

機構簡介

文促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2004年國家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榮譽稱號。文促會以「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國際交流」為宗旨,由海內外文化界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以及百多個區域組織、分支機構[2]、企業會員組成;現任名譽主席許嘉璐、高占祥,主席兼法定代表人王石。截至2018年12月,中華文化促進會為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

2021年3月2日,民政部對中華文化促進會作出停止活動3個月並處沒收違法所得235萬元的行政處罰。

組織榮譽

據不完全統計,包括地方及海外文促會的活動在內,文促會創會以來總計開展各類文化活動近2000項。尤其以全面整理中華歷史典籍為目標的《今注本二十四史》編纂出版工程;以弘揚傳統文化為主題的「中華文化論壇」及《甲申文化宣言》;旨在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國際文化產業論壇」;旨在表彰世界華人文化的「中華文化人物」年屆評選;總結展示20世紀百年文藝創作成就的20世紀華人音樂經典、舞蹈經典、攝影經典系列活動;促進兩岸文化交流的「兩岸人文對話」及「兩岸文化產業備忘錄」;資助10個革命老根據地貧困學生就讀高等院校的「山花工程」;以及創立「節慶中華協作體」、「文化產業(中國)協作體」、「萬里茶道(中國)協作體」、「非國有博物館協作體」、「微電影(中國)協作體」、中央數字電視「書畫頻道」、中央數字電視「音像世界頻道」等項目,在國內外享有良好聲譽。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文化促進會(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簡稱文促會)。

第二條 文促會是由海內外熱忱中華文化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文促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國際交流。

第四條 文促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文促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文促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旨在與弘揚中華文化有關的演出、展覽、學術會議等活動;

(二)組派出席、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活動,弘揚中華文化;出席、開展各類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三)制定獎勵法則,獎勵對發展中華文化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以及優秀的學術着作和文藝作品。

(四)創辦文化類經濟實體與出版物,活躍文化產業市場。

(五)國內外文化諮詢與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文促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文促會章程,在弘揚中華文化事業中成就傑出的海內外文藝家、學者、文化事業家和贊助人以及自願加入文促會活動的單位,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批准便可成為文促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文促會的決議;

(二)維護文促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文促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團委員;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委託主席辦公會議吸收或除名本會會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 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一)主席團由下列人員組成:

1、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2、地方、海外文促會主席;

3、熱忱中華文化的其他人員;

(二)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三)主席團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委託常務副主席、駐會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理事會2 / 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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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