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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於全國人大閉會時行使國家立法機關職權。

作為一院制國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間接、差額選舉產生。現有175名成員,稱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每屆任期與當屆全國人大相同,一般為五年。現任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於2018年3月當選就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於1954年[1],其組織形式和憲法地位與蘇聯最高蘇維埃聯盟院和民族院相似,根據列寧國家學說是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而不僅僅是立法機構。成立後的一段時間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曾僅限於解釋法律等。而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在立法中占關鍵地位,並有權頒布和修改大部分法律和法令。全國人大所表決的議案,一般也是由常委會三讀提交。

組織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年中的絕大部分時間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職權。其組織系統由常委會會議、委員長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和其他內設機構組成。委員長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委員長會議。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4. 解釋法律;
  5.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 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11.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3.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14.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5.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16.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17.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18. 決定特赦
  19.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20.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21.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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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