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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江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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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江苏商会由苏籍在黑龙江省经商兴办实体投资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组成的在黑龙江区域内进行行业自律[1]、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黑龙江省江苏商会坚持马列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商会成立以来,在积极发展会员,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权,加强苏黑两省的联系,促进两地经贸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录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黑龙江省江苏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江苏在黑龙江投资设立的企业和江苏在黑龙江创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在推动区域间经济协作的基础上,寻求国际经济一体化,整合企业间优势,建立信息沟通平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现优势互补,开展公益活动,服务于会员,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利用江苏的先进管理理念和领先技术,为黑苏两地经济发展做贡献。商会的理念是“建苏企之家,架友谊桥梁,做守法之商,谋共进之策”。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办公场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淮河路29-1号,邮编:1500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及时向会员宣传并提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建立商会网站,介绍黑苏政治经济社会动态,宣传在黑龙江投资的苏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二)团结在黑龙江的江苏企业,积极参与当地的经济建设,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与振兴做贡献。

(三)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对内外的商务考察,工作交流和联谊活动,在会员单位间开展互助、自律和优质服务活动,创造商会的品牌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法律、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营销战略等讲座培训,提高会员素质。

(六)开展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回报社会。

(七)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及时向两地政府反馈信息,汇报工作,谏言献策。

(八)充分发挥商会的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的合作,激励会员合理公平竞争。防止因地域、亲疏等因素引发的不团结现象出现,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竞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个体经营者由江苏籍人士投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或由法人推荐的企业代表。

(二) 拥护商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四) 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在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会员,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二常务理事或会长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常务理事全体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商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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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