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提高我省城市规划的理论与实践水平,促进城市规划[1]学科的发展,为建设具有我省特色的、现代化[2]的城市服务;发挥城市规划工作者的社会作用,维护其合法权益;关注城市规划教育和规划人才的培育与提高;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们的友谊与合作。
目录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Vrban Plann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HV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省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地方社会团体,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省内外的城市规划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城市规划的先进理论和新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二)开展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专业培训工作;
(三)研究全省城市规划的发展战略、有关方针政策及标准、规定,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四)密切会员之间的业务联系,协调其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
(五)开展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方面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参与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研究成果质量的评定或优选,表彰和奖励省内在城市规划学术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
(七)编印会刊及有关科技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科研、教学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二名会员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截决权;
(二)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介绍_研究方向_就业前景分析,大学生必备网,2020-08-17
- ↑ 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要点和政策建议 ,搜狐,202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