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國立中央圖書館
基本概況
韓國國立中央圖書館 National Library of Korea設在首爾,成立於1945年10月15日,當時名為「國立圖書館」。其前身是1923年11月日本侵略者建立的朝鮮總督府圖書館。1963年10月,根據韓國圖書館法,該館改名為國立中央圖書館。1974年遷移到南山公園,在此期間重組了圖書館系統並推進了從政府獲得經費建設新館。1988年5月新館在漢城南部開館的同時開創了該館的新時代。
基本介紹
組織機構
韓國國立中央圖書館設館長1人,統攬人、財、物大權,館長之下設2部1分館。圖書館管理部下設庶務科、後勤協作科、館員培訓科和圖書館自動化辦公室;圖書館服務部下設公共服務科、繳送科及採選與技術加工科。各部設1名部長,各科設1名科長。如此精簡的組織,在同等規模的國家圖書館中是少見的。該館還成立了若干個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制定本館和國內其它圖書館各項業務的標準化管理和進行諮詢。它們的設立,對韓國圖書館事業整體規劃和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隸屬關係
韓國國立中央圖書館隸屬韓國文化觀光部,在1991年4月以前則隸屬文教部。文化觀光部是韓國政府宏觀管理全國圖書館事業的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圖書館法",在文體部長官下面設置圖書館發展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責及其有關運作的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圖書館發展委員會由包括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名在內的20-30名委員組成。委員長由文體部副部長擔任,副委員長由國立中央圖書館館長擔任,委員由經濟計劃院、內務部、財務部、文體部、郵政通信部、文化公報部、科學技術處各派一名,系各機關首長指名負責與圖書館業務有關的二級或三級公務員擔任;成員還有依法成立的圖書館協會會長;文體部委託的圖書館學或文獻情報學教員及其他具有豐富圖書館業務知識和經驗的人員,各部門的委託人員任期3年。
委員會的職責為審議
1)圖書館的基本政策及與運行計劃有關的事宜;2)圖書館情報協作網體制的建立及其職能的調整、運行有關事宜;3)圖書館振興基金的建立及運行有關事宜;4)與圖書館發展有關及文教部長官所提出需審議的重要事項。
圖書館振興基金來源分別為政府出資(撥款),法人、團體或個人捐款與基金運營收入。
用途
1)圖書館的設立、設施及運行的補貼;2)圖書館情報協作網的建立及運行的補貼;3)圖書館及圖書館有關的團體研究活動的資助;4)圖書館其他振興活動必要的資助。基金由文體部長官支配和管理,其建立及使用需經委員會審議,有關基金的使用及管理的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對於基金剩餘之資金,文體部長官可將其存放金融機關或郵政通信官署;購買國家、地方自治團體金融機關直接發行並保證履行債務的有價證券;托放財政金融、特別會計及其他基金。
法律依據
自1963年以來,韓國先後頒布了《圖書館法》(1963年)、《圖書館振興法》(1991年)和《圖書館與讀書振興法》(1994年)。在這三部關於圖書館事業的法規中,對於國立中央圖書館的設立、業務、職能等都進行了完整、具體、明確的論述,為該館的運營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該館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也由總統令規定。
職能
韓國在1994年制定的《圖書館與讀書振興法》中規定了國立中央圖書館的主要職能是:收藏和保存韓國所有的出版物;代表國家進行圖書資料的國際交流;參加國際圖書館組織,促進國際交流;通過業務諮詢和輔導,體現其作為全國圖書館系統的中心作用。
館藏建設
韓國國立中央圖書館文獻收集主要是通過接受繳送本、採購、國際交換和接受寄贈等方式進行的。1963年韓國圖書館法規定該館依法接受國內出版物的繳送。但法定的繳送制度是在1965年以後正式實施的。現行的繳送制度由幾個法律所規定,根據出版物種類的不同,發行者需分別向文化體育部、公報處、國立中央圖書館、國會圖書館繳送。國立中央圖書館是接受繳送本的重點單位。1994年制定的《圖書館與讀書振興法》規定,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它機構發行或製作的圖書、連續出版物、非書資料等所有出版物,自發行之日起30日以內,向國立中央圖書館繳送2部。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外,對於其它機構出版物呈繳者,館方需發給繳送完畢證,並給予必要的補償(註:目前做法補償費一律定為書價的一半)。為使出版物繳送工作收到實效,國立中央圖書館可提請有關部門的長官協助,繳送手續及補償的有關事項由總統令規定。由於繳送制度有其充分的立法依據,並且在實施過程中亦有法律可依,對於不履行呈繳義務者,將受到相當於出版物定價10倍金額的罰款,館方可拒絕給予該圖書或期刊國際標準書刊[2]號,在國家書目或推薦書目資料中不予收錄。這些有力的措施使國立中央圖書館接受出版物繳送有了保障,成為館藏文獻收集的一個穩定可靠的重要來源。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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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論文的定義和種類是什麼? ,搜狐,2020-08-26
- ↑ 紙本書刊的命運,搜狐,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