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名夏
陳名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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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裔 | 漢族 | |
出生 | 生年不詳 | |
逝世 | 清順治十一年(1654年)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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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陳名夏
陳名夏(?-1654年),字百史、伯史[1],室名石雲居,號石雲居士,明末清初政治人物。江南溧陽縣(今屬江蘇常州溧陽市)人。明崇禎癸未科探花,東林黨人,官翰林院編修兼都給事中。李自成破京師,授職弘文院編修。隨即降清,官至秘書院大學士。順治中捲入南北黨爭,得罪寧完我,以反對薙髮令之名處絞。《清史稿》有傳。
崇禎十六年,考中廷試第三名(探花),授翰林修撰,兼戶兵二科都給事中。順治二年,歸順清廷,以王文奎推薦,恢復原官,旋擢吏部左侍郎兼翰林侍讀學士,累官秘書院大學士。以徇私植黨,濫用匪人[2]。
順治十一年,以多爾袞追論謀逆,為寧完我所彈劾,與劉正宗共證名夏攬權市恩欺罔罪,被劾論死。詩文有名於時,著有《石雲居集》十五卷,詩集七卷。
生平
鼎甲入仕
陳名夏為復社名士。崇禎十六年(1643年)舉進士,殿試一甲第三名(探花),授翰林院編修。官至翰林院修撰兼戶兵二科都給事中。[3]
歸附大順
北京城破前十天,陳名夏建議召集山東義勇救援京師。京城陷落之日,上吊自殺未果。王姓山西秀才力薦名夏加入大順政權,入弘文院(翰林院)。福王時,因降李自成定入從賊桉。[4]
剃髮降清
滿清入關後,經保定巡撫王文奎推薦歸降,復原官。順治二年(1645年),超擢吏部侍郎。[5]曾拜謁睿親王多爾袞勸進,被多爾袞拒絕,旋即破格升任吏部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6]
順治五年(1648年),初設六部漢尚書,陳名夏受職吏部尚書,加太子太保。順治八年(1651年),授弘文院大學士,進少保,兼太子太保。[7]
遭劾去官
陳名夏在吏部任職期間,吏部滿尚書譚泰通過阿諛多爾袞而專權,陳名夏亦攀附之。多爾袞死後,御史張煊於順治八年(1651年)五月,彈劾名夏結黨營私、銓選不公,陳之遴奏劾他「諂事睿親王(多爾袞)」。譚泰竭力為名夏開脫,張煊反被處決。[8]同年秋,譚泰獲罪被殺。順治九年(1652年)春,順治帝令濟爾哈朗、碩塞連同內院、刑部大臣,按張煊所劾,複核名夏罪狀。名夏力辨,但屢被詰問,理屈詞窮,便哭訴自己「投誠有功,冀貸死」。順治帝將其撤職,但仍給俸祿,發往正黃旗與閒散官員隨朝,諭令改過自新。[9]
復職黨爭
順治十年(1653年),復授秘書院大學士。吏部尚書職務空缺,侍郎孫承澤建議名夏兼攝,順治帝斥責上承澤以侍郎薦舉大學士不合體制。次日,仍命名夏署吏部尚書。[10]
順治十一年(1654年) ,明朝降將、因擅殺家人被革職的前西安鎮總兵任珍居家無聊,大發怨言,被家僕告發。清廷刑部逮捕後,審訊「為實」,論罪斬首抄家。桉件複議時,陳名夏、陳之遴、金之俊等人認為處死任珍沒有實據,但又不敢直言他無罪,就主張「勒令自盡」,想給任珍留個全屍。順治帝怒斥陳名夏等人的疏議是敷衍欺矇,免死,鐫秩罰俸,任事如故。[11]
獲罪身死
寧完我對陳名夏一直心懷妒忌。他與前明閹黨馮銓等人聯手,不停在順治帝面前攻擊陳名夏。馮銓就對順治帝講:「南人優於文而行不符,北人短於文而行可嘉。」此後,順治帝對陳名夏疑慮加重。而陳名夏選人薦官時多用「南人」,雙方結下的仇怨步步加深。
一日,陳名夏與寧完我二人在朝中議事,言及當時南明永曆政權在廣西、四川、湖南等地攻勢大盛、清軍節節敗退的時局,陳名夏說:「如要天下太平,只依我兩件事就可——一是留起頭髮,二是恢復明朝衣冠,天下就可太平!」對陳名夏的這種言語,寧完我添油加醋對順治帝說:「陳名夏居心叵測,痛恨我大清剃髮之舉,鄙陋我大清衣冠,蠱惑人心,號召南黨,私通東林,實是布局行私,藏禍倡亂!他之所倡留髮變服,實是變清為明,弱化我大清!」
為了加深順治帝的惡感,寧完我列舉了陳名夏種種「罪行」,包括陳氏父子在江南私占公產,橫行不法,甚至敢「鞭打滿洲」,讓滿人「破面流血」,等等。最終,寧完我給陳名夏的桉子定性:「懷奸結黨,陰謀潛移,禍關宗社」。
順治帝立命三院、九卿會審。次日三月初二中午,順治帝親自訊問,侍臣當眾宣讀寧完我的劾奏,不等侍臣讀畢,名夏極力辯白。帝大怒:「即使要辯解,為何不等宣讀完畢?」命陳名夏跪着與寧完我對質。三月初三刑科右給事中劉余謨、御史陳秉彝替名夏緩頰,雙方爭執不下。劉餘謨喋喋不休,帝為之大怒,下令將其革職,審訊繼續進行。陳名夏對別的指斥概不承認,只承認自己講過「留髮復衣冠」。經大臣會審推定,至十一日陳名夏被轉押吏部,吏部主張陳名夏論斬。十二日,順治帝特旨開恩,改為絞刑。[12]臨死前向門客柳生說:「我色竟不動也。」[13]順治得知其伏法後,「憫惻為之墮淚」[14]。
陳名夏之子陳掖臣隨後被逮捕治罪,杖責遣戍東北。
個人作品
蒼山不可極,英特應地符。弱冠託豪素,足跡凌寰區。
旁皇恣冥探,諧笑歸吾廬。豈怨知者寡,灌園道有餘。
方生天下士,踔厲青雲端。獨袂揮眾言,河漢下飛湍。
宣籟匹金石,文陛相盤桓。一朝黃鵠舉,流盼傷羽翰。
歌台大風起,兒童吟樂章。逶迤數千紀,作者稱登堂。
正聲破淫哇,取材齊柏梁。男兒意氣重,醉臥多尤傷。
布衣頗不賤,視我隱侯裔。三篋暗能誦,貴游爭交知。
山川助貧窶,乃欲安蒿藜。歲暮長安道,著書新滿帷。
【五子詠·滇南蒼雪】
側聞演象教,乃在吳門山。日夕詠四始,策足開心顏。
家逾一萬里,天空鳥飛還。同予念唐子,慘澹禪燈間。
【西洋湯道未先生來】
一日兩命駕,過我松亭前。執手慰老顏,不若人相憐。
滄海十萬里,來任天官篇。占象見端委,告君憂未然。
忠愛性不移,直諫意益堅。賈誼遇漢文,治安書可傳。
公為太史令,洛下誠並賢。翻愧疇昔交,勢利多扳緣。
願從學道術,寡營成大年。
書生攜我城外山,童僕舉火何其難。流螢入戶光自照,蟋蟀在床鳴不鬧。
予家既破牛馬走,世上饑寒無不有。何人共此患難中,與君且醉重陽酒。
孔融既逝賓客稀,丈夫熟視何所為。素秋零落色不瘁,紛紛輕薄皆小兒。
我欲歌,聽者疑。我重泣,如綆縻。以此嘆息無古道,千載相思在管鮑。
【郊壇恭紀】
霄漢星懸鹵薄飛,泰壇爟火候龍衣。連錢苑馬齊金勒,作陣宮烏歷翠微。
日景吹葭寒谷暖,雲光繞仗羽林圍。侍臣恭賦橫汾祀,群望黃輿紫陌歸。
【至睢州有感】
寒山淒絕暮煙斜,舊日村原見幾家。草長甫田驚宿雉,人稀落木亂啼鴉。
畏兵相避真如火,攜友長征未有涯。夙慕中原文獻地,到來拂面起塵沙。
身後
陳名夏死後,是年冬天順治帝游南海子時,曾向馮銓稱美陳名夏,說:「陳名夏多讀書,問古今事了了。即所未見書能舉其名。」馮銓則回答:「陳名夏於舉業似所長。余亦易見。」[15]談遷說他「性銳」,然「骯髒」,好為名高。着有《石雲居士文集》十五卷。
陳名夏先前好友閻爾梅是反清遺老,聽聞陳名夏之死,給作為「貳臣」的舊友寫了一首悼亡詩《聞百史信哭之》:
邸報飛來萬事空,春天慄慄起霜風。
韓非不料秦難說,崔浩曾於魏有功。
誰與招魂歸瀨上,我方囚首在山東。
交情史筆難相掩,遺恨河梁錄別中。
注釋
-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史館傳稿 ,701006364號
- ↑ 陳名夏 中研院史語所
- ↑ 《清史稿·卷245》:陳名夏,字百史,江南溧陽人。明崇禎進士,官修撰,兼戶、兵二科都給事中。
- ↑ 《清史稿·卷245》:降李自成。福王時,入從賊桉。
- ↑ 《清史稿·卷245》:順治二年,詣大名降。以保定巡撫王文奎薦,復原官。
- ↑ 《清史稿·卷245》:入謁睿親王,請正大位。王曰:「本朝自有家法,非爾所知也。」旋超擢吏部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 ↑ 《清史稿·卷245》:師定江南,九卿科道議南京設官。名夏言:「國家定鼎神京,居北制南。不當如前朝稱都會,設官如諸行省。」疏入稱旨。三年,居父喪,命奪情任事,請終制,賜白金五百,暫假歸葬,仍給俸贍其孥在京者。五年,初設六部漢尚書,授名夏吏部尚書,加太子太保。八年,授弘文院大學士,進少保,兼太子太保。
- ↑ 《清史稿·卷245》:名夏任吏部時,滿尚書譚泰阿睿親王,擅權,名夏附之亂政。睿親王薨,是夏,御史張煊劾名夏結黨行私,銓選不公,下王大臣會鞫,譚泰袒名夏,坐煊誣奏,論死。語詳煊傳。
- ↑ 《清史稿·卷245》:是時御史盛複選亦以劾名夏坐黜。迨秋,譚泰以罪誅,九年春,復命王大臣按煊所劾名夏罪狀,名夏辨甚力。及屢見詰難,詞窮,泣訴投誠有功,冀貸死。上曰:「此輾轉矯詐之小人也,罪實難逭!但朕已有旨,凡與譚泰事干連者,皆赦勿問。若復罪名夏,是為不信。」因宥之,命奪官,仍給俸,發正黃旗,與閒散官隨朝,諭令自新。
- ↑ 《清史稿·卷245》:十年,復授秘書院大學士。吏部尚書員缺,侍郎孫承澤請以名夏兼攝,上責承澤以侍郎舉大學士,非體。翌日,命名夏署吏部尚書。上時幸內院,恆諭諸臣:「滿、漢一體,毋互結黨與。」名夏或強辭以對,上戒之曰:「爾勿怙過,自貽伊戚。」
- ↑ 《清史稿·卷245》:諸大臣議總兵任珍罪,皆以珍擅殺,其孥怨望,宜傅重比。名夏與陳之遴、金之俊等異議,坐欺矇,論死,復寬之,但鐫秩罰俸,任事如故。
- ↑ 《清史稿·卷245》:十一年,大學士寧完我劾之,略言:「名夏屢蒙赦宥,尚復包藏禍心。嘗謂臣曰:『留髮復衣冠,天下即太平。』其情叵測。名夏子掖臣,居鄉暴惡,士民怨恨。移居江寧,占入官園宅,關通納賄,名夏明知故縱。名夏署吏部尚書,破格擢其私交趙延先,給事中郭一鶚疏及之,名夏欲加罪,以劉正宗不平而止。浙江道員史儒綱為名夏姻家,坐事奪官逮問,名夏必欲為之復官。給事中魏象樞與名夏姻家,有連坐事,應左遷,僅票罰俸。護黨市恩,於此可見。臣等職掌票擬,一字輕重,關係公私;立簿注姓,以防推諉。名夏私自塗抹一百十四字。上命誥誡科道官結黨,名夏擅加抹改,其欺罔類是。請敕大臣鞫實,法斷施行。」疏下廷臣會鞫,名夏辨諸款皆虛,惟「留髮復衣冠」,實有其語。完我與正宗共證名夏諸罪狀皆實,讞成,論斬,上命改絞。掖臣逮治,杖戍。
- ↑ 談遷《北游錄》
- ↑ 《清世祖實錄》,卷98,順治十三年丙子條
- ↑ 談遷《北游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