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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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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遺贈

參考法律: 《繼承法》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伊斯蘭教法概念。指被繼承人臨終前以遺囑方式轉讓其部分遺產的行為。[1]

目錄

定義

《繼承法》第16條第三款規定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是遺囑繼承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法律含義是:遺贈人採用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一部或全部(必要的遺產保留份額除外)無償地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並於遺贈人死亡後發生執行法律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受遺贈中的「國家」,泛指國庫,具體是指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等。

受遺贈中的「集體」是指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可以是外國公民

種類

生活中,遺贈主要有三種類型:

概括遺贈。即遺贈人將自己全部的財產權利和義務都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遺贈。指遺贈人在遺囑中,特別指定將自己的某項財產贈給某受遺贈人。

附義務或附條件的遺贈,或稱附義務的遺贈。是指遺贈人在遺贈中附有某種義務,受遺贈人只有履行了該義務,才能獲得受贈財產。

特徵

遺贈具有以下特徵:

1、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遺贈必須採取遺囑的五種法定方式之一。

2、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不需要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遺贈人用遺囑表明了遺贈的意思,在遺贈人死亡後,就發生法律效力

3、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如不得以遺贈方式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遺贈還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上的權利,不能是遺贈人財產中的義務。但遺贈可以附義務,如果受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贈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5、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6、接受遺贈的權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則該遺贈無效。但是,如果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已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則雖然其在遺產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遺贈的權力可以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法律含義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遺贈的法律特徵:

一、 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遺贈人在生前亦可單方取消該遺贈。同樣,受遺贈可以接受遺贈,也可不接受遺贈。

二、 遺贈是無償的、自願的,死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三、 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和社會團體和個人。

四、 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如果遺產中的所有權和債權的標的之價值大於債務標的之價值,遺贈人可將全部遺產贈給受遺贈人,最終受遺贈人應得到財產利益。

五、 受遺贈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六、 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七、 清償遺贈人的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我國《繼承法》[3]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