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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曲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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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曲艺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曲艺家和曲艺[1]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对会员(含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现有全国会员234名,省会员834名。(截至2012年1月)

目录

历史介绍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成立于1960年8月,初称“中国曲艺工作者协会辽宁分会”,1980年3月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决定改称为“中国曲艺家协会辽宁分会”,1994年11月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决定改称为“辽宁省曲艺家协会”。

主要成就

多年来,省曲协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开拓创新,曲艺事业蓬勃发展,创作繁荣,人才辈出,名家力作不断涌现,小品[2]、评书、相声、二人转等主要曲种都产生了全国一流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

代表人物

着名曲艺家王铁夫、霍树棠、小立本、袁阔成、刘兰芳、田连元、单田芳、陈清远、杨振华、金炳昶、王志涛、宫钦科、郝艳芳、马力、朱光斗、耿瑛、赵博、崔凯、郝赫、赵本山、巩汉林、潘长江、范伟、黄晓娟、王平、句号、陈寒柏、王敏、常佩业、贾承博、崔立君、于琪等人各领风骚,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别创造过轰动全国的重大影响。

代表作品

曲艺理论研究、曲艺着作出版、广播曲艺、电视评书等方面,也取得显着成果。经过老中青三代曲艺人的共同努力,树起了“辽宁曲艺”的光辉旗帜,实现了曲艺强省之梦。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曲艺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不断提高会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增强会员对党、对祖国、对民族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曲艺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对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曲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曲艺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建设一支与时俱进、德艺双馨的曲艺队伍。

第五条 大力繁荣曲艺创作,努力为会员的业务学习、深入生活、进行创作等提供条件。发扬艺术民主,鼓励创作、表演、音乐的独创性和题材、体裁、形式、风格的多样化;提倡不同曲种、不同流派的自由竞争。

第六条 提倡、鼓励并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鼓励会员深入生活,从生活中汲取营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提高曲艺演出质量,坚持多出人才、出精品。逐步提高曲艺演员的文学艺术修养和演出水平,大幅度提高艺术演出的格调,努力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曲艺作品。

第七条 组织和推进传统曲艺的收集、整理工作,鼓励和帮助会员不断提高传统曲目、书目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八条 加强曲艺的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组织会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艺理论研究曲艺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规律;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积极开展曲艺评论。

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好全省性曲艺艺术专业奖“牡丹奖”和多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对优秀的曲艺文学、音乐创作及表演、论着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注意发现、扶植、培养新的曲艺创作、音乐、表演、理论研究人才,不断充实壮大曲艺队伍。举办各种形式的曲艺讲座、培训班和曲艺研讨、观摩交流活动。努力提高曲艺工作者的专业水准,做好曲艺人才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协同有关文化部门和群众团体,加强对业余曲艺工作者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推动群众业余曲艺活动的健康发展。协同社会积极力量,为会员的艺术实践构建平台,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和参加国内和国际的曲艺交流活动;密切与各省、市、自治区曲协的联系,加强同中外曲艺家及曲艺界的团结合作和友好往来。

第十三条 保护会员的著作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突出“协”字,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拓宽繁荣曲艺的道路。

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凡在辽宁省内从事曲艺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曲艺创作、曲艺表导演、曲艺理论研究、曲艺艺术教育、曲艺编辑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自愿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缴足以表明其曲艺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经二名会员介绍并由各市曲协或省属单位、部队主管部门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进行。

除专业、业余曲艺工作者外,对于那些一贯支持曲艺工作,热爱曲艺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者,经本人申请,主席团会议通过,亦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各市曲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均可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本会领导机构和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构成员之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之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之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义务。

(二)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有发现和培养新的曲艺人才、发展本会会员的义务。

(四)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定后,应予开除会籍。

(一)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破坏本会工作者。

第二十条 凡长期不参加曲艺活动,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后,应予取消会员资格。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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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