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基於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且一旦喪失無法回復,謀殺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一,謀殺罪(或殺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為該國刑事法所規定的最高刑罰(例如死刑、終身監禁或法定最高監禁年期)。禁止謀殺被認為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所有的人類文化都禁止謀殺。[1]另外,在不同文化中,對謀殺定義的爭議性不大。
目錄
各地的謀殺罪名
謀殺罪一旦罪名成立多會被判該國的最高刑罰。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為大陸法系,刑法中與謀殺較為接近的罪名為「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進一步轉為誤殺。(為突出其犯罪後果的嚴重性,此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唯一以由重向輕的方式列示處罰規定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
-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38條(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 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第289條(對聚眾「打砸搶」的處罰):
-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292條(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第2款:
-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殺人罪,又細分為「直接故意殺人罪」與「間接故意殺人罪」。
香港
在香港,法律制度沿用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8歲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謀殺罪,必須一律判處終身監禁;至於18歲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判處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以下情況下殺人不屬於謀殺,需要其他罪名(如誤殺)起訴:
- 殺人行為未具備預懷惡意、
- 殺人時神志失常、
- 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殺人、
- 依據自殺協定下互相殺死協定中的人。
若該犯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定時,雖然會以誤殺罪起訴,但所判處的無限期醫院令基本上等同終身監禁,而且一般不得假釋,亦是18歲以下人士可被判囚終身的例外。
定義
構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