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長
艦長
艦長:軍艦上的軍事主官。
軍艦上的軍事主官。
航空母艦、戰列艦、巡洋艦、驅逐艦、護衛艦、布雷艦、掃雷艦、獵潛艦、兩棲艦、登陸艦、訓練艦和後勤補給艦等大型水面軍艦均設艦長。主要職責是:對本艦的日常行政和技術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在執行航行、訓練和戰鬥等任務中對全艦實施統一指揮。艦長是海軍艦艇部隊軍官隊伍中的骨幹力量,又是海軍各級指揮軍官生長的重要來源。
世界各國海軍艦長編制軍銜為海軍少校至上校,少數小型軍艦的艦長為海軍上尉、大尉,艦艇編隊指揮官兼任的旗艦艦長多數為將官軍銜。艦艇編隊時,艦長在艦艇編隊指揮官的統一指揮下,通過本艦的副艦長、部門長組織和開展各項工作。有些國家海軍核動力艦艦長,還被賦予一些特殊的職權,並在遂行某種特殊任務時接受高層次的越級指揮。
艦長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①具有全面的海軍知識,熟悉艦艇及其裝備器材的戰術技術性能和戰鬥使用,能在海洋上各種複雜條件下操縱艦艇安全航行,進行各種活動。
②精通本艦種戰術,熟悉海軍合同戰術和其他艦種及兵種戰術,了解戰役理論原則,熟悉有關國家海軍的情況,能在各種情況下執行作戰任務。
③熟悉教育訓練指導原則,熟悉理論和實際訓練的基本方法以及海上訓練的組織形式,善於組織領導本艦的軍事訓練,依據條令、規章制度對本艦實施科學管理。
④熟悉國際海洋法及有關約章,在與其他國家海軍和政府交往中,能正確地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維護軍隊的榮譽、國家的利益和尊嚴。此外,航空母艦艦長還應具備航空理論知識,能熟練駕駛艦載飛機和正確指揮艦載航空兵作戰;核動力艦長還須掌握核動力理論和技術。
在中國,軍艦的最高指揮官,清朝晚期稱管帶或管駕,中華民國初期始稱艦長。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軍艦的艦長和政治委員同為全艦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本艦的全面工作。艦長通常從海軍艦艇優秀軍官中選拔,經海軍初級指揮院校艦長班培訓和實際鍛煉,考試合格後方可任命。[1]
參考文獻
- ↑ 他是國軍上校艦長,卻駕駛蔣介石最大戰艦起義,為新中國建設出力 ,搜狐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