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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敬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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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名人简历

基本资料

性别
出生 (1884-) 1884年-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父母 翁成琪(父)

翁敬棠(生1884年-1956年殁)字剑洲,福建侯官(今福州)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1]

目录

生平

早年生涯

翁敬棠]生于清朝光绪十年(1884年)。父亲翁成琪是清朝进士,曾任广西藤县知县。翁敬棠自幼受到父亲教育,中秀才。1906年,自全闽大学堂毕业后,赴日本留学,入法政大学学习法律,1909年学成归国,获清朝学部奖授法政举人,此后任教于福建法政学校[1]

  • 民国元年(1912年),翁敬棠任福建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当时,福建军政府政务院院长彭寿松专权,因为外省旅闽人士要求增加特定议员专额,彭寿松派人暗杀了反对自己的闽籍人士、中国同盟会会员蒋筠,事后又派人暗杀了揭露其罪行的《民心报》主笔黄家宸,酿成“蒋黄惨案”。翁敬棠呈请福建都督孙道仁缉拿凶手,呈文递至司法司,因彭寿松专权,呈文被搁置。翁敬棠得知后,愤而辞职。[1]
  • 民国3年(1914年),翁敬棠担任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同年9月,日本借口对德国宣战,取代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权益,出兵强占山东的青岛济南等地,并奸淫掳掠。翁敬棠奉派赴山东调查事件真相,将日军在胶济铁路沿线的大量暴行汇集为书面材料上报,但袁世凯政府不敢对日本交涉。翁敬棠忧郁成病,司法部调其担任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1916年袁世凯死后,翁敬棠复任京师地方检察厅厅长,不久,升任京师总检察厅检察官,兼任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教授。[1]

揭露“金佛郎案”

  • 民国13年(1924年)段祺瑞出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执政,财政紧张。段祺瑞指示财政总长李思浩、外交总长沈瑞麟与法国公使就“金佛郎案”进行秘密谈判,以获得被扣的中国关税馀款、盐税馀款。(此前,法国要求自1922年起,中国在偿还庚子赔款时,改变原先按各国流通货币电汇之方法,改用金法郎计算,这将使中国蒙受极大损失,故中国未同意。法国乃串通各国列强,扣留了中国的关税馀款、盐税馀款,以逼迫中国政府让步)段祺瑞政府暗中答应了法国的要求,双方还进行了签字换约。协议公布之后,中国举国反对。[1]
  • 1924年6月17日,总检察厅指派翁敬棠调查该案。经3个多月的调查,翁敬棠在同年10月2日向总检察厅呈交了9000字的检举理由书,说明金佛郎案使中国蒙受的损失超过8000万元,认定该协定为“图利自己或他人或外国而故意议定”,李思浩、沈瑞麟已触犯刑律,要求总检察厅将二人依法治罪。同时,翁敬棠还将该检举书分寄各个报社发表,并且为避免遭受迫害而避往天津。次日,各报均采用显著标题刊登了检举书全文,中国舆论一片哗然。10月8日,翁敬棠在天津又检举前任司法总长章士钊“职掌司法行政……以促成此事”,有共犯情节,“应飭令该管检察厅并案办理,以肃法纪”。在中国舆论的压力下,已经调任教育总长的章士钊与沈瑞麟同请辞职。[1]
  • 段祺瑞得知此事后,搜捕翁敬棠,但未拿获。
  • 1924年10月下旬,司法部令总检察厅会同京师高等检察厅侦查此案。因段祺瑞政府袒护,数月时间过去,仅李思浩提交一份辩诉书。
  • 民国15年(1926年)3月6日,京师高等检察厅下达处分书,宣布对李思浩、沈瑞麟、章士钊3人不予起诉,认为李思浩等人“于吾国有损部分,则力求缩小;于薄有利益部分,则力予扩张”。翁敬棠不同意该处分,依法申请再议,但京师高等检察厅以翁敬棠并非原告为由驳回申请,了结了此案。翁敬棠乃在报纸上发表讲话,揭露全案的内幕,指京师高等检察厅“上下其手”,对政府官员加以包庇。
  • 1926年12月底,翁敬棠还在报上揭发“金佛朗案”,指由于义大利比利时援此案为例,导致中国损失7000万元;加上法国的部分,中国损失共达2亿元以上。[1]

南京政府

民国16年(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成立最高法院,翁敬棠任刑庭庭长。1928年,翁敬棠任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一庭庭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日军攻占上海,翁敬棠奉命在上海租界设立上海特区分庭,担任庭长。当时,汪精卫政权内政部部长陈群企图以同乡的关系要其出任伪职,被翁敬棠拒绝。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进占上海公共租界。翁敬棠奉调至福建省战时省会永安县,在该县吉山乡设最高法院闽浙赣分庭,并任庭长。[1]

抗日战争胜利后,翁敬棠回到南京,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翁敬棠见国民党政府腐败,乃于1948年初辞职返回福州,任福建学院教授。南京政府发表翁敬棠为司法院大法官,他未接受;劝其赴台湾,他也未理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翁敬棠当选福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担任福州市人民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政协委员。1954年6月,获聘为福建省文史研究馆副馆长。[1]

1956年,翁敬棠在福州病逝。[1]

著作

翁敬棠治学颇勤,还擅长书法。主要著作有:

  • 《刑法论》
  • 《公司法诠释》[1]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