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機制
定義
「機制」一詞最早來自希臘文,其意義是指人們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製造的工具和採取的手段的總稱。競爭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只要有商品經濟存在,就必然存在競爭。商品的價值決定,價值規律的實現,都離不開競爭。
競爭機制是商品經濟最重要的經濟機制。它反映競爭與供求關係、價格變動、資金和勞動力流動等市場活動之間的有機聯繫。它同價格機制和信貸[1]利率機制等緊密結合,共同發生作用。競爭包括買者和賣者雙方之間的競爭,也包括買者之間和賣者之間的競爭。競爭的主要手段,在同一生產部門內主要是價格競爭,以較低廉的價格戰勝對手。
在部門之間,主要是資金的流入或流出,資金由利潤率低的部門流向利潤率高的部門。
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和展開的標誌是優勝劣汰。
特點
(1)普遍性
競爭機制存在於市場買者之間、賣者之間以及買者和賣者之間; 存在於企業內部的部門之間與勞動者之間,促進競爭者爭奪有利的市場,力求創新,降低成本,獲取超額利潤; 存在於不同部門之間,促進競爭者搶占有利的投資市場、投資條件,形成社會平均利潤率和生產價格。
(2)刺激性
競爭機制能最大限度地刺激各利益主體的能動性。
前提條件
競爭機制能否發揮作用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一般地說:
(1)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不是行政機關[2]的附屬物。只有在生產者和經營者有權根據市場狀況去決定自己的生產方向的變動、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縮小、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情況下,競爭才能展開。
(2)承認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競爭中所獲得的相應的利益。只有承認經濟利益,才能使競爭者具有主動性和積極性,具有競爭的內在動力。
(3)要有競爭所必需的環境,關鍵是要有一個結構配套、功能齊全的市場體系。只有在這樣的環境中,商品和資金流通才不受阻,競爭才能正常展開。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競爭機制顯示的作用日益明顯。完善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也成為推動我國改革深入的一項重要內容。
作用
競爭機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使商品的個別價值轉化為社會價值,商品的價值表現為價格,從而使價值規律的要求和作用得以貫徹和實現。
(2)可以促使生產者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
(3)可以促使生產者根據市場需求組織和安排生產,使生產與需求相適應。
參考文獻
- ↑ 信貸業務的基礎知識介紹!,搜狐,2020-01-16
- ↑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務必掌握的的13個執法辦案程序,搜狐,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