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義務
票據權利義務是指票據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是票據法律關係的重要內容。票據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即貨幣證券。有價證券是一種代表財產所有權或債權的,以一定金額來記載的證書。有價證券可分為物權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等。[1]
票據簡介:
票據是按照一定形式製成﹑寫明有付出一定貨幣金額義務的證件,是出納或運送貨物的憑證。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提單等等。
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中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主要的票據有:匯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 NOTES)、支票(CHEQUE)、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
全部票據是在市場交換和流通中發生的,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具體地說,在財產(商品、貨幣及其他財產權利)交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財產方面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即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這就要求以書面形式確定和表現出來,以保障雙方實現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票據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
票據權利的主要內容如下: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種類主要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
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
特點分析
票據對外觀有嚴格的要求,內容必須在票面上表達得清清楚,票據的格式都是法定的,不允許當事人進行任何修改。
無因性,就是當我們出票時,不追問其原因,都具有法律效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流通性是票據最本質的特徵,票據貴在流通,票據法上的所有涉及都為了流通。隨着票據的流通,在票據上籤章的人也會負連帶責任。
目錄
票據權利的種類
(1)付款請求權。
這是《票據法》規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即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必須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
(2)追索權。
追索權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依據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和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債務人。
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依據不同的票據種類,其權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據的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之日前 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 能請求付款。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 行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 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權。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有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
由於票據具有流通性,法律對票據責任的兌現場所和時間有所規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行使場所一般是銀行營業點,其時間就是銀行營業的時間,即票據時效的最後期限是以銀行的營業結束時間為限,而不能以當日的24點為限。
(5)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依據《票據法》的規定進行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這是一種中斷時效的行為。
(6)票據權利的消失。
票據權利的消失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實出現時,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上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失去法律保護的情況。
(7)當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票據當事人的種類
一、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在匯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與收款人。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上的法律關係就不能成立,票據就無效。
(1)出票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根據票據種類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必須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2)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債權人的票據權利可以轉讓,如通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他人,或者通過貼現,將票據轉讓給銀行。
(3)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後,票據上的一切債務責任解除。
匯票的付款人有兩種,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銀行,但是其款項來源還是與該票據有關的合同中應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二、非基本當事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並交付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係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1)承兌人。
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託,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的當事人(稱為前手),並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背書後,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稱為後手),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但是,在票據得到最終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終結其第一或第二債務人的義務。
(3)保證人。
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後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保證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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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