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票據轉讓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票據轉讓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票據轉讓是指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將自己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票據轉讓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票據轉讓的方式

根據傳統票據法理論,票據的轉讓有背書與直接交付兩種方式,記名票據只能依背書方式轉讓,而無記名票據則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轉讓。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無記名匯票與無記名本票,匯票與本票必須依背書方式轉讓。支票的轉讓方式則有兩種:如果支票上記載了收款人名稱,則該支票為記名支票,須依背書方式轉讓;如果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被授權人也沒有補充記載,則該支票為無記名支票,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轉讓。

票據背書轉讓

概念

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轉讓給他人時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簽章人稱為背書人,接受票據轉讓的人稱為被背書人。背書人對票據的到期付款負連帶責任。

法律效力

不同種類的背書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但無論哪一種背書,只要在形式上具有連續性,都能產生權利證明效力。具體內容如下:

(1)轉讓背書的法律效力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這種背書的法律效力包括權利轉移效力、權利擔保效力、權利證明效力三種。權利轉移效力使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給了被背書人,這也是雙方當事人追求的目的,權利擔保效力使背書人成為票據債務人。

(2)委託收款背書的法律效力

委託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為授予他人代其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而為的背書。委託收款背書產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代理權的授予,一經為委託收款背書,背書人將行使票據權利的代理權授予了被背書人。同時委託收款背書也能產生權利證明效力,即票據上的各次背書如果具有連續性,就能夠證明委託收款背書的背書人享有票據權利。

(3)質押背書的法律效力

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在票據上設定質權,以擔保其所負債務而為的背書。質押背書產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質押權的設定,一經為質押背書,持票人即取得質押權,當背書人到期不償還債務時,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同時,質押背書也具有權利證明效力,即如果該票據上的各次背書具有連續性,就能夠證明質押背書的背書人享有票據權利,從而使質押背書具有證明現在的持票人享有質押權的效力。

由此可見,連續背書所證明的權利對於經過不同目的背書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來講各不相同。在轉讓背書中,連續的背書證明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在委託收款背書中,連續的背書證明持票人享有代理他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代理權;在質押背書中,連續的背書證明持票人就該票據享有質押權。

票據轉讓特點

票據轉讓除了轉讓方法簡便,轉讓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與一般的債權轉讓不同。與民法的一般債權轉讓相比,票據轉讓有以下幾個特點:

(1)票據轉讓是單方法律行為(票據行為)

票據轉讓只須有讓與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書轉讓,只須由背書人(讓與人)簽章即可,有時雖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但這仍是背書人的行為,無須被背書人同意,更無須被背書人簽名。且不論依任何方式轉讓票據,均不必通知債務人。而一般的債權轉讓則是一種合同行為,它不僅需要雙方就轉讓問題達成合意。而且他們所為的轉讓不通知債務人不能生效。

(2)票據轉讓是要式行為

背書轉讓,背書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背書並交付票據於被背書人。單純的交付轉讓也必須交付票據與受讓人。而一般的債權轉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只須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為非要式行為。

(3)票據轉讓後背書人成為票據債務人之一

票據轉讓後,讓與人(背書人)即成為票據債務人之一,仍留在票據關係中,承擔擔保承兌(在匯票)與擔保付款(在匯票、本票與支票)之責。而一般的債權轉讓,債權人在讓與債權後即脫離債務關係。即使將來債權不獲清償,原債權人(讓與人)也不負任何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別約定。

票據轉讓和債權轉讓區別

(1)行為方式不同

票據背書轉讓是單方法律行為;而一般債權轉讓是合同行為,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2)要式行為不同

票據背書轉讓是要式行為;而一般的債權轉讓無一定方式,只要轉讓人和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是一種非要式行為。

(3)債權債務關係不同

票據轉讓後,轉讓人(背書人)成為票據債務人之一;而一般債權轉讓,債權人在轉讓債權後即脫離債權債務關係。

(4)對抗持票人態度不同

票據背書轉讓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對抗出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而一般債權轉讓可以對抗。

(5)轉讓對象不同

票據轉讓中,對受讓人無限制,可以回頭背書;而一般債權轉讓,只能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將債權轉讓給債務人,債權債務關係即因混同而消滅。

(6)轉讓條件不同

票據轉讓有各種限制,如不得部分轉讓,不得附有條件;而一般債權轉讓,可以進行部分的轉讓,可以附條件。

票據轉讓賬務處理

企業為取得所需物資而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時,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採購」「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原材料或材料採購或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票據

銀行存款(有可能在借方)

票據轉讓實務處理

對於票據轉讓行為,財務一般通過設置「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進行核算處理,下面將通過案例進一步掌握「票據轉讓」的實務處理。

【案例】假設乙公司將持有的尚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某鋼鐵廠,用於購買鋼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62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8 060元,並簽發轉賬支票一張,補付貨款與票據面值之間的差額2 260元,材料已到貨並驗收入庫。賬務處理如下:

借:材料採購 6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 060

貸:應收票據 67 800

銀行存款 2 260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