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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承兌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方塊字[1],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氣承當。四平八穩,神州永昌。她講究字體的間架結構,平衡布局。也講求字形的沉穩厚重,大氣端莊。橫要平豎則直,切不可頭重腳輕根底輕飄[2]

名詞解釋

匯票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票據正面作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記載並簽章,然後將票據交付請求承兌之人的票據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人將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稱為「承兌」,這是不準確的。

出票行為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無條件委託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是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而付款人自己並未在票據上籤章。因此,付款人並不因為出票行為而承擔票據責任。當然,即便如此,付款人仍然是票據上的關係人例如,在見票即付的匯票之下,如果付款人在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對其支付了票據金額票據上的全部權利義務均消滅。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籤章、同意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責任後,才基於這一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義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均應當提示承兌。未按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期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

匯票承兌的程序

匯票承兌的過程,由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行為構成。

(1)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即「承兌」)的行為。

持票人提示承兌,應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票據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不在上述期限內提示承兌的,按照上文的介紹,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簽發回單。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其中記明提示承兌的日期並簽章。

(3)付款人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通常基於與出票人之間的約定,而有義務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時進行承兌。但是,付款人的這一義務僅僅是民法上的義務。如果其拒絕承兌,仍然在票據法上發生拒絕承兌的法律效果。至於其如何對出票人承扣違約責任,則是民法上的問題,應另行解決。這就是票據法上所謂「承兌自由原則」。

付款人承兌的,在進行承兌的記載後,應將票據交還持票人。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交還匯票,並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程序雖然為《票據法》所規定,但是與我國的匯票實踐卻有一定的不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在實踐中,多數的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記載了出票事項後,並非直接交付給收款人並由收款人在之後按照上述程序提示承兌,而是直接向付款人(銀行)申請承兌,付款人(銀行)審查同意後,在票據上記載承兌事項,然後將票據返還出票人。之後,出票人將其交付給收款人。也就是說,收款人取得匯票時,上面已經同時存在出票行為和承兌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付款人在匯票上作為承兌人的簽章並交付給出票人,並非法律意義上承兌行為的完成。因為出票人尚未將匯票交付收款人,尚無法律意義的持票人(票據權利人)。

就商業承兌匯票而言,如果由出票人兼承兌人,則出票人會在票據上分別作為出票人和承兌人簽章,然後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所獲得的匯票上也同時存在出票行為和承兌行為。

匯票承兌的款式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兌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兌日期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3)記載使承兌無效事項。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也就是說,承兌行為因此而無效。

匯票承兌的效力

(1)對付款人的效力。承兌使得付款人成為票據債務人,稱為承兌人。《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並且,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2)對持票人的效力。經承兌,持票人即取得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