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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是中國的學術專用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目錄

名詞解釋

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直接上級:監事主席。

崗位性質:負責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

管理權限:受監事會主席委託,行使對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權限,並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監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屆滿;股東大會決議;股票轉讓;辭職;其他,如死亡,公司解散等。

監事的主要職責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2、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3、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4、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6、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7、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8、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9、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10、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11、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12、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