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规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监督指导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2],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污染源与执法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
(十)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牵头协调并督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
(十一)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 ↑ 湛江机构改革又有新动态 一大波"新"部门挂牌成立,搜狐,2019-01-08
- ↑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乡村 ,搜狐,201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