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生態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市生態環境規範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規劃。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組織申報中央、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流域、海域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監督指導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2],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民用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國家、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權限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污染源與執法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等。
(十)對接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有關專項督察,牽頭協調並督辦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決定事項。
(十一)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開展生態環境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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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湛江機構改革又有新動態 一大波"新"部門掛牌成立,搜狐,2019-01-08
- ↑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美麗鄉村 ,搜狐,201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