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監察委員會
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是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31日,湖北省監察委員會在武漢掛牌,時任湖北省委書記、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蔣超良為省監察委員會揭牌。
現任湖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侯淅珉。
目錄
會議紀要
2017年11月29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在武漢閉會。
會議決定,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在武漢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相關資訊
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1月31日,湖北省監察委員會在漢正式掛牌, 省委書記、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蔣超良為省監察委員會揭牌。
至此,湖北省級和17個市州(直管市、林區),99個縣(市、區)三級監察委員會全面如期完成組建掛牌。
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王立山主持揭牌儀式。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決策,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湖北省監察委員會的正式成立,邁出了全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關鍵一步。在黨中央和湖北省委領導下,全省各級紀委和監察委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推動湖北反腐敗力量更集中,覆蓋面更廣泛,工作更加強力有效。
1927年,中共五大在武漢召開,會上誕生了我黨第一個紀律檢查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新一代紀檢監察幹部一定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把本職工作做得更好。」揭牌現場,省紀委、省監委青年幹部們說。
在場觀看揭牌的市民孟先生高興地說:「這幾年,反腐敗讓老百姓有了很大的獲得感。成立監委後,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也要接受監督,老百姓的利益會得到更好保護。」
此次改革,將省監察廳、預防腐敗局和省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省監察委員會,119名省檢察院幹部轉隸到省監委。
轉隸幹部邱興兵說:「新的體制能有效整合原來分散的反腐敗力量,消除監督的盲點和真空地帶,有利於我們更好履行反腐敗的職責和使命。」
「省監委成立,標誌着我省反腐敗鬥爭又邁出重要一步。只要持續不斷努力,一定會換來海晏河清、朗朗乾坤。」94歲高齡的省紀委原副書記田清波說。
參考文獻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
- ↑ 一圖讀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搜狐,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