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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是2018年湖北省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是省政府組成部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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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簡介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是2018年湖北省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是將省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省水利廳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省農業廳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省南水北調管理局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擬訂環境保護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地、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省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

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地方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

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省政府委託組織對省內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

擬訂全省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省政府提出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2];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 (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

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和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

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省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省內的國家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省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

研究提出全省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省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擬訂全省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

指導各地、各單位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擬訂並組織實施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生態環境規劃和計劃,指導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五)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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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