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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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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是以全市企事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1]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目录

协会简介

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始建于1995年,是以全市企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协会现拥有会员148位,遍布市直及9个县(市、区)涉及40多个企业,在体现先进性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会员,提高女企业家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壮大女企业家的队伍为宗旨,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讨女企业家在创业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党和政府与女企业家的联系,同有关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努力为女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组织动员女企业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以来,不断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扩大宣传,通过编发37期协会简报,出版50期《女企业家报》,组织40多次培训活动,开展了50多次交流互访,举办了20多沙龙晚会,并于2005年用会员赞助款及会员捐赠物品拍卖后所得收入成立“爱心基金会”,每年坚持资助20来名第一、二批上线的温籍贫困女大学生,还被市民政局授予“汶川地震、救灾捐赠爱心奖”。协会在社会上,先后荣获“温州市先进民间组织”、“捐资助学、共创和谐荣誉单位”等荣誉。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市企事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会员,提高女企业家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壮大女企业家的队伍为宗旨,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讨女企业家在创业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党和政府与女企业家的联系,同有关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努力为女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组织动员女企业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温州市图书馆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举办各类讲座和研讨班,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推广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提高会员的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

(二)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优秀女企业家典型,提高她们的知名度,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三)加强横向联系,与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创新、企业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经验交流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调研、法律等咨询服务,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能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或行业影响力的在职女企业家;

(四)所经营的企业已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信誉;并在同行业内取得先驱和比较靠前的影响地位;

(五)年龄在50周岁以下,学历大专以上。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

(三)所在企业和有关部门同意,各县(市、区)女企协核准;

(四)提交入会申请书;

(五)秘书处审查上报理事会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入会批准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重大的问题,有权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咨询,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宗旨,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

(一)当会员不再担任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即自然退会;担任过副会长的会员,离开企事业领导岗位以后,保留名誉理事一届,享受会员待遇;担任过理事的会员,离开企事业领导岗位以后,保留名誉理事一年,享受会员待遇。已退休的会员保留一年的名誉会员;

(二)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凡一年内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应向秘书处说明情况);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或除名,均不退还会费;

(四)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将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并由秘书处备案,同时交回会员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