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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滅火系統

泡沫滅火系
圖片來自搜狐網

泡沫滅火系統是指由一整套設備和程序組成的滅火措施。[1]

目錄

按發泡倍數分

低倍數

據《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專題報告匯編(1989年9月編制)和1992年10月原商業部設計院編制的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資料介紹,低倍數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為5~7L/(min.m2)、混合比為3%~6%、預燃時間60~120s的情況下,滅火時間為3~5min;中倍數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為4~4.4L(min.m2)、混合比為8%、預燃時間60~90s的情況下,滅火時間為1~2min。在供給強度同為4L/(min.m2),時,中倍數蛋白泡沫混合液滅火時間124s;低倍數蛋白泡沫混合液滅火時間為459s;低倍數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滅火時間為270s。

低倍數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氣後,體積膨脹小於20倍的泡沫。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主要用於撲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類的火災,適用於煉油廠、化工廠、油田、油庫、為鐵路油槽車裝卸油的鶴管棧橋、碼頭、飛機庫、機場等。一般民用建築泡沫消防系統等常採用低倍數泡沫消防系統。低倍數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輕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幾種類型。

由於水溶性可燃液體如乙醇、甲醇、丙酮、醋酸乙脂等的分子極性較強,對一般滅火泡沫有破壞作用,一般泡沫滅火劑無法對其起作用,應採用抗溶性泡沫滅火劑。抗溶性泡沫滅火劑對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有較好的穩定性,可以抵抗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的破壞,發揮撲滅火災的作用。不宜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撲滅流動着的可燃液體或氣體火災。此外,也不宜與水槍和噴霧系統同時使用。

中倍數

GB50074-2002《石油庫設計規範》規定,地上式固定頂油罐、內浮頂油罐應設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等,當浮頂油罐採用中心軟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時,可設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國產中倍數泡沫液是一種氟蛋白泡沫液,泡沫發泡倍數在21~200之間,可應用於局部應用式、移動式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50倍以下的中倍數泡沫液適用於地上油罐的液上滅火,50倍以上的適用於流淌火災的撲救。

發泡倍數在21~200之間的稱為中倍數泡沫。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一般用於控制或撲滅易燃、可燃液體、固體表面火災及固體深位陰燃火災。其穩定性較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差,在一定程度上會受風的影響,抗復燃能力較低,因此使用時需要增加供給的強度。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能撲救立式鋼製貯油罐內火災。

高倍數

發泡倍數在201~1000之間稱為高倍數泡沫。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在滅火時,能迅速以全淹沒或覆蓋方式充滿防護空間滅火、並不受防護面積和容積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撲救A類火災B類火災。高倍數泡沫絕熱性能好、無毒、有消煙、可排除有毒氣體、形成防火隔離層並對在火場滅火人員無害。高倍數泡沫滅火劑的用量和水的用量僅為低倍數泡沫滅火用量的1/20,水漬損失小,滅火效率高,滅火後泡沫易於清除。

按安裝方式分

固定式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貯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輸送管道及泡沫產生裝置等組成,並與給水系統連成一體。當發生火災時,先啟動消防泵、打開相關閥門,系統即可實施滅火。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噴射方式可採用液上噴射和液下噴射方式。

半固定式

該系統有一部分設備為固定式,可及時啟動,另一部分是不固定的,發生火災時,進入現場與固定設備組成滅火系統滅火。根據固定安裝的設備不同,有兩種形式:一種為設有固定的泡沫產生裝置,泡沫混合液管道、閥門。當發生火災時,泡沫混合液由泡沫消防車或機動泵通過水帶從預留的接口進入。另一種為設有固定的泡沫消防泵站和相應的管道,滅火時,通過水帶將移動的泡沫產生裝置(如泡沫槍)與固定的管道相連,組成滅火系統。(由消防車及消防水帶與固定的泡沫產生器相連接或由固定的泡沫站及消防水帶、泡沫管槍或鈎管等組成的泡沫滅火系統)

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適用於具有較強的機動消防設施的甲、乙、丙類液體的貯罐區或單罐容量較大的場所及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易發生火災的局部場所。

移動式

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一般由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泡沫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移動式泡沫產生裝置、水帶、泡沫槍、比例混合器等組成。當發生火災時,所有移動設施進入現場通過管道、水帶連接組成滅火系統。

該系統具有使用靈活,不受初期燃燒爆炸的影響的優勢。但由於是在發生火災後應用,因此撲救不如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及時,同時由於滅火設備受風力等外界因素影響較大,造成泡沫的損失量大,需要供給的泡沫量和強度都較大。[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