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
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成立于1989年12月(2017年3月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更名前为“江苏省计划生育研究会”),是江苏省省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接受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目前,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为第四届理事会[1]。
目录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宗旨。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是由全省从事妇幼健康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广大妇幼健康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发扬尊重科学、学术民主、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围绕妇幼健康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科技创新、科学知识普及等活动,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 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业务范围。
1、宣传并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妇幼健康工作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妇幼健康学术研究风气,促进全省妇幼健康学术研究的发展。
2、组织开展妇幼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妇幼健康相关学科发展与科技创新。
3、着眼于妇幼健康领域科技国际前沿,积极开展妇幼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论证,推动妇幼健康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4、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等妇幼健康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培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妇幼健康知识水平。
5、搭建交流平台,开展妇幼健康领域科技学术交流,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妇幼健康科技学术水平。
6、受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订0-3岁儿童早期发展、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优育等领域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服务规范或指南等;
7、组织开展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调研,研究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妇幼健康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8、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及尖端人才从事妇幼健康研究,发现、举荐和培养妇幼健康优秀科技人才。
9、加强与国内外妇幼健康学术研究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10、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近年来主要开展的重大活动
1、参加2016年国家首届妇幼健康科学技术奖评选申报工作。
该奖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国家科技部科技奖励办公室备案同意,妇幼健康研究会设立,并联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对在妇幼健康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进行奖励。设立该奖项旨在激励妇幼卫生领域勇于创新的精神,营造崇尚科学、尊重人才、褒扬先进的良好风尚,促进妇幼健康科研成果及适宜技术的转化,对于提高我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具有深远影响。
2016年我省省妇幼保健院生殖医学科刘嘉茵教授团队申报的《江苏省不孕不育规范化诊治和病因初筛临床路径的建设》获得科技成果奖二等奖;
妇科程文俊教授团队申报的《妇科恶性肿瘤的临床与基础研究》获得科技成果奖二等奖;
产科孙丽洲教授团队申报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病机制研究与临床防治》获得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妇女保健科吴洁教授团队申报的《绝经后认知与情感障碍的发病机制及新干预靶点的探索》分获得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2、参加2017年国家第二届妇幼健康科学技术奖评选申报工作。获得妇幼健康科技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项,自然科学奖三等3项。
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3项。
三、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
任期5年(2017年3月--2022年3月)
会长:洪 浩
副会长:王水、沈嵘、许豪勤、李晓南;
秘书长:林朝镇
监事会主席:祁爱平
常务理事33名,理事97名,监事3名。
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Jiangs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Studies,缩写为JSPAMCH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妇幼健康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妇幼健康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发扬尊重科学、学术民主、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围绕妇幼健康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科技创新、科学知识普及等活动,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简称“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省科协”),学会挂靠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妇幼健康工作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妇幼健康学术研究风气,促进我省妇幼健康学术研究的发展。
(二)组织开展妇幼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妇幼健康相关学科发展与科技创新。
(三)着眼于妇幼健康领域科技国际前沿,积极开展妇幼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论证,推动妇幼健康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四)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等妇幼健康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培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妇幼健康知识水平。
(五)搭建交流平台,开展妇幼健康领域科技学术交流,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妇幼健康科技学术水平。
(六)受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订0-3岁儿童早期发展、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优育等领域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服务规范或指南等;
(七)组织开展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调研,研究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妇幼健康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八)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及尖端人才从事妇幼健康研究,发现、举荐和培养妇幼健康优秀科技人才。
(九)加强与国内外妇幼健康学术研究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相关,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事业单位、企业和依法登记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四)个人会员:从事妇幼健康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热心本会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本会吸收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作为特殊群体不收取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办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等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七)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 ↑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
- ↑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