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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連區(contiguous zone),是指沿海國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由沿海國對其海關、財政、衛生和移民等類事項行使管轄權的一定寬度的海洋區域。毗連區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毗連區又稱"鄰接區"、"海上特別權",是指沿海國根據其國內法,在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定範圍內,為了對某些事項行使必要的管制權,而設立的特殊海域。

毗連區亦稱"連接區"、"特別區"、 "保護區"、 "補充區"、 "尊重區"或"專門管制區"。指鄰接沿海國領海,但在領海範圍之外一定寬度的海域,是保護沿海國權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得超過24海里。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毗連區

外文名; contiguous zone

歷史沿革

在1736年,英國曾通過一個被稱為《游弋法》的法律,就是為了專門對付那些在海岸外一定距離內游弋、以尋找機會卸下違禁品的形跡可疑的船舶。此後,其他國家也陸續制訂並發展了有關的法律規定。

建立毗連區的主張,最早是由法國學者雷諾在1894年提出的。

為了維護沿海國自身的利益,更好地防止和懲治違法犯罪行為,沿海國希望將某些管轄權利擴大到領海以外的一定區域內。在這個區域內,沿海國雖然沒有完全的國家主權,但是可以對某些違法行為採取必要的預防和懲治的措施,於是毗連區制度應運而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軍事、政治、經濟鬥爭發展的需要,給毗連區制度提出了新的問題,如"毗連空間"和"反潛艇識別區"的設想和建議。

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法》規定,沿海國可在毗連其領海的毗連區內行使管制權力,毗連區的範圍不得延伸到從領海基線起12海里以外。後來《海洋法公約》第33條保留了這項規定,但把其範圍改為"從領海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

與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法》相比,《國際海洋法公約》在毗連區問題上有如下幾點不同之處:第一,取消了毗連區的公海法律地位,這種提法雖然不會影響在該區域內的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是已經成為國家管轄範圍的水域的一部分了。第二,刪去了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劃界原則。這主要是因為和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問題合在一起了。第三,寬度從12海里擴大到24海里。所以,毗連區的法律地位和寬度問題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

在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有的國家主張取消毗連區,將沿海國在毗連區的權利併入專屬經濟區;而多數國家則主張保留毗連區,認為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的目的和管轄事項都是不同的。比如任何國家都不應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徵收關稅這一權力,但卻可以在毗連區內行使。公約採納了多數代表的意見保留了毗連區制度。但對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規定的毗連區制度做了兩點重要修改:1.取消了毗連區屬於公海的提法;2.把毗連區的外部界限從12海里延至24海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沿海國在毗連區行使下列管制: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和規章;2.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可見國家在毗連區內行使管制是為了維護本國主權和法律秩序,是為了對違法者進行追究和懲罰。

法律地位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不同於領海。沿海國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在毗連區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國家對毗連區的管制不包括毗連區上空。毗連區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決於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於公海或接近於專屬經濟區。國家在毗連區內行使管制是為了維護本國主權和法律秩序,是為了對違法者進行追究和懲罰。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是一個複雜的問題,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在"領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則下,把毗連區規定為"毗連領海的公海區域"。1982年《海洋法公約》由於把公海的範圍規定在沿海國的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和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之外,因而把毗連區明確規定為毗連領海的特定水域。從《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來看,毗連區既不屬於國家領水的一部分,也不屬於公海領域,所以,毗連區是由沿海國加以特殊管制的區域。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沿海國在毗連區行使下列管制: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和規章;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的行為。

法律作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規定,沿海國為防止或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的行為而在毗連區內行使必要的管制。

沿海國可在這個區域內行使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轄:(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2)懲治在其領土內違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沿海國在鄰接其領海並在領海之外,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內,對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等事項進行必要的管轄的區域且沿海國在其領海內行使主權權。為了防止走私和偷越國境,以及衛生檢疫等實際需要,還必須將某些權利擴大到領海之外的一定區域,於是產生了毗連區。

毗連區不是國家領土,國家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是在毗連區範圍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國家對於毗連區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連區的其他性質取決於其所依附的海域,或為專屬經濟區或為公海。在國家設立專屬經濟區後,毗連區首先是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但由於國家可以在毗連區實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權,毗連區又是就此有別於專屬經濟區其他部分的特殊區域。

海域種類

毗連區的種類繁多,主要有海關緝私區、移民區、衛生區、中立區、要塞區、漁區、防污染區、安全區等。在50年代,中國在黃海北部設立的軍事警戒區、機輪禁漁區,以及80年代初期設立的幼魚保護區在性質上都屬於毗連區。[1]

參考文獻

  1. , 360國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