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1]及测绘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镇(街道)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相关部门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汇交管理。指导监督镇(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贯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2]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指导镇(街道)城镇和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负责监督管理国土空间规划行业。
(七)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理制度。监督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工作。研究拟订国土空间环境协调、卫生和安全防护、城市风貌管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配合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落实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并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执法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承担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沙化土地、石漠化、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九)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二十)负责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森林、湿地、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执行湿地保护标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草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执行上级相关标准,拟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和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二十三)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执行上级相关标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经营和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二十四)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五)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七)监督管理市级林业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推进全市林业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开展林业技术监督、质量监督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二十九)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
- ↑ 国土空间规划基本知识(土地片区开发必读) ,搜狐,2022-06-28
- ↑ 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知识介绍,搜狐,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