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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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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签订时间: 1951年9月8日

签订地址: 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

签订国家: 美国、日本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是1951年9月8日日本美国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

2012年11月29日美国参议院全体会议决定,在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中增加一个附加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日美安保条约》的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1]

目录

历史背景

1951年9月8日,在日本与美、英、法等48个战胜国(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5小时后,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 D.G.艾奇逊签署新的条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

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 3条规定,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条约执行中,由于连续发生美军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安保条约》和《旧金山和约》同时签订和生效说明两者有密切联系。在美国称霸亚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但美国感到继续在日本驻扎军队的条文不宜写进《对日和约》之中,故单独签订条约。

1953年9月29日,两国修改了《行政协定》中关于美军犯罪的审判条款,规定除执行公务外,美军犯罪的第一次审判权属于日本。

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保条约》条约的谈判。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艾森豪威尔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后于1960年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新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有效期10年。该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相比,是两国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日本仍依靠美国核保护伞维护自身安全,承担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同时修订了《行政协定》,改称《关于设施和区域及美国驻日本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的防卫经费。 由于新条约敌视苏联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有被卷入美国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

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每次参加统一行动的人数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斗争规模之大,时间之久,参加阶层之广泛,在日本历史上前所未有。

1970年到期后,日本政府通知美国政府,宣布自动延长。1972年5月美国把冲绳交给日本,该条约同样适用于冲绳,同时还包括中国的钓鱼岛也被让给了日本。

2010年11月10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决定转变对华政策,将对外公开宣称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报道称,美国希望通过此举明确与中国对抗的态度。有意见认为此举的背景原因在于:美国担忧中国的经济措施今后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条约正文

全名:《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英文: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 States

美参院--钓鱼岛适用《日美安保条约》

签订人:日本首相吉田茂、美国国务卿艾奇逊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希望加强两国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并且拥护民主主义的诸原则,个人的自由及法制,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密切的经济合作,经济的安定和福利的改善。两国再次确认对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的信念以及和全世界所有政府和人民一道和平地生活的愿望。两国确认保有联合国宪章所制定的个别或集体的自卫权。两国为了维护远东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决定缔结此条约。协定如下: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

关于前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拥有效力。

该密约由外务事务次官等外务省核心官僚管理并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断告知过桥本龙太郎、小渊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国际影响

牵制中国——重拾对华政策

美国前布什政府曾就钓鱼岛做出有损中国主权和利益的言论:(1)钓鱼岛在日本的施政权下,(2)《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日本施政权下的区域,(3)因此《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以此来明确表示钓鱼岛是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美日安保条约》的适用对象。

2010年10月27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与日本外相前原诚司在夏威夷檀香山会谈后向记者表示,钓鱼岛属于《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的(适用)范围。这是奥巴马政府首次公开做出上述表示。此外,在10月30日越南河内举行的美中外长会谈及随后的记者会上,希拉里也明确宣称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2010年11月,奥巴马政府则改变了布什前政府的政策。2009年1月上台后,奥巴马政府考虑到中国,仅表明了以上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并采取不对外明言第3条的方针。不过美国国务院消息人士透露,此次"稀土的出口限制成为关键"。受其影响,奥巴马政府决定重拾前政府的对抗中国的政策,对外公开宣称第3条的内容。

2012年7月24日,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在当日早上的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称,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并称,这是他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共同作出的决定。如此一来,钓鱼岛一旦发生什么事,日美将联合进行应对。

2012年7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表示,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二战后,美日拿中国领土钓鱼岛私相授受是非法和无效的。美日安保条约是冷战时期的产物,是日美之间的双边安排,不应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方的利益。我们希望有关国家多做有助于地区和平与稳定的事情。

2012年9月19日,中国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访的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美方对当时东海局势表示关切。美方对有关领土争端不持立场,呼吁有关方避免采取挑衅行动,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2012年11月29日,美国参议院全体会议决定,在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中增加一个附加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日美安保条约》的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日本媒体评价称,附加条款一旦通过,意味着中日如果在钓鱼岛发生冲突,美国可以直接武力介入。该法案将在经过与众院协商,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法案强调,反对试图通过"武力威慑和动武"来解决领土主权问题的举动。

包含这一附加条款的提案由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吉姆·韦伯发起,参议员吉米·英霍夫、约翰·麦凯恩、乔·利伯曼3人联合提案。韦伯说,这一修正案明确指出,美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的管辖权,这一立场不因威胁、压迫或军事行动而改变,他还说,附加条款强调了美日同盟的重要性,将是美国支持亚太地区重要盟国的强有力的表态。

美国务院发言人纽兰说,显而易见,这是参议院在表达其关切,她拒绝正面回答该修正案是否与美国所持有的中立立场相互矛盾,只是表示,美方的立场众所周知,她已陈述过多次。此前美方表示,在钓鱼岛问题上一贯主张对主权归属不设特定立场。

2012年12月5日,美国参议院在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2013财年(2012年10月-2013年9月)国防授权法修正案。该法案明确写到将钓鱼岛作为《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据悉,法案强调美国认为钓鱼岛"处于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

美日同盟

自从2010年9月7日的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以来,美国的动机是因为"美日同盟"的核心目标是保卫美国而不是保卫日本,美国不可能仅为了日本的领土争端与中国打一场;再则,中日是在有争议的边缘争端中发生冲突,美国有充分的理由逃避出兵帮助的责任,而且中国的矛头不是指向美国;最重要的是美国根本没有勇气与中国直接发生战争。

美国的勇气与胆量可以从朝核危机中得到验证,当朝核宣布"有核"时美国的反应是不知所措,这倒不是怕朝鲜,而是怕与中国发生全面的战争。从侧面表明:如果仅仅是因为中、日领土争端发生冲突,美国就根本不会出兵帮日本打一场与中国的战争。

美国从心底里希望中、日发生小规模冲突从而让二国保持距离,有利于美国从中获取最高利益。所以不敢公开与中国进入战争状态,这样的话会以中立者的身份出面调停双方,同时进行劝告调解。

因此可以肯定,一旦中国在钓鱼岛这类边缘争端重击日本,后果非常清楚。日本根本不敢与中国进行直接的对抗,嘶叫着"要搞核武器自卫",但在中国与美国的双重压力这绝无可能。因为如果"允许日本发展核武器"的危害太甚。首先,有核的日本比中国、俄罗斯的威胁还大,这将对美国的世界霸权地位形成强烈的挑战,也与建立"美日同盟"初衷相背;其次,日本的核武装化必会受到中国的强烈回应,中国要么发动对日本先发制人的核攻击,要么全面进行核扩散报复美国。无论是核攻击,还是核扩散,都是美国所绝对无法承受的。因此无论如何美国不会允许日本发展核弹。

日本只能请求通过"美日同盟"请求美国出兵支援,但美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是绝不会出兵干预,美国只会出面调停。也就是说结果只有一个:"日本让中国白打了!"

当日本体会"打了白打"之后,对"美日同盟"完全就是"主仆同盟"的本质有了更加客观的认识:日本只能为美国卖命、而美国根本就没有将日本的利益当回事。也唯有此时,日本才明白跟在美国后面与中国对抗没有好下场!在"美日同盟"充当反华急先锋也更是自寻死路!其后日本在"美日同盟"的作为将趋向消极,从而使"美日同盟"干涉地区事物的能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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