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
中文名稱: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簽訂時間: 1951年9月8日 簽訂地址: 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 簽訂國家: 美國、日本 |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是1951年9月8日日本與美國在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此條約不僅構成規定日本從屬美國的法律依據,而且使美國可以在日本幾乎無限制地設立、擴大和使用軍事基地。
2012年11月29日美國參議院全體會議決定,在2013財年"國防授權法案"中增加一個附加條款,明確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日美安保條約》的第五條適用於釣魚島。[1]
目錄
歷史背景
1951年9月8日,在日本與美、英、法等48個戰勝國(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5小時後,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國代表 D.G.艾奇遜簽署新的條約。正式名稱為《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條約由前言和5條正文組成。其要點是:美國有權在日本國內及其周圍駐紮陸海空軍;根據日本政府的請求美軍可以鎮壓日本發生的暴動和騷亂;美軍駐紮條件由兩國間的行政協定另行規定。
1952年2月28日,日美兩國根據《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第 3條規定,在東京簽訂了《日美行政協定》。協定正文有29條。詳細規定了駐日美軍的地位及特權,如日本向美軍提供基地和設施,承認美國使用、管理和保衛這些基地及設施的權利;美國軍人及其家屬犯罪,日本無審判權;日本每年向美國支付1.55億美元的防衛經費等。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和《日美行政協定》同時生效。條約執行中,由於連續發生美軍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強烈反對。《安保條約》和《舊金山和約》同時簽訂和生效說明兩者有密切聯繫。在美國稱霸亞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但美國感到繼續在日本駐紮軍隊的條文不宜寫進《對日和約》之中,故單獨簽訂條約。
1953年9月29日,兩國修改了《行政協定》中關於美軍犯罪的審判條款,規定除執行公務外,美軍犯罪的第一次審判權屬於日本。
1958年10月4日,日美兩國首次舉行修改《安保條約》條約的談判。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國總統D.D.艾森豪威爾在華盛頓簽訂《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通稱《新日美安全條約》)後於1960年6月23日雙方互換批准書後生效。新條約由前言和10條正文組成,有效期10年。該條約與《日美安全條約》相比,是兩國對等的、雙方承擔義務的條約,加強了日美軍事同盟關係。日本仍依靠美國核保護傘維護自身安全,承擔提供軍事基地、擴充軍備、共同作戰等更多的義務。同時修訂了《行政協定》,改稱《關於設施和區域及美國駐日本國軍隊的地位的協定》,廢除了日方分擔的防衛經費。 由於新條約敵視蘇聯、中國以及其他亞洲各國人民,日本有被捲入美國軍事行動的危險,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強烈反對。
1959-1960年,日本人民為反對修訂《日美安全保障條約》,進行了23次全國統一行動,結果迫使艾森豪威爾取消了訪日計劃,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每次參加統一行動的人數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鬥爭規模之大,時間之久,參加階層之廣泛,在日本歷史上前所未有。
1970年到期後,日本政府通知美國政府,宣布自動延長。1972年5月美國把沖繩交給日本,該條約同樣適用於沖繩,同時還包括中國的釣魚島也被讓給了日本。
2010年11月10日,美國奧巴馬政府決定轉變對華政策,將對外公開宣稱釣魚島適用《美日安保條約》。 報道稱,美國希望通過此舉明確與中國對抗的態度。有意見認為此舉的背景原因在於:美國擔憂中國的經濟措施今後可能蒙受巨大損失。
條約正文
全名:《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英文: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 States
美參院--釣魚島適用《日美安保條約》
簽訂人:日本首相吉田茂、美國國務卿艾奇遜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相互協力及安全保障條約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希望加強兩國間的傳統友好關係,並且擁護民主主義的諸原則,個人的自由及法制,進一步促進兩國間的密切的經濟合作,經濟的安定和福利的改善。兩國再次確認對於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的信念以及和全世界所有政府和人民一道和平地生活的願望。兩國確認保有聯合國憲章所制定的個別或集體的自衛權。兩國為了維護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決定締結此條約。協定如下:
第一條 維護和平的努力
締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過以和平手段解決各自的國際紛爭,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正義。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政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嚇,武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締約國和其他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了能夠使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執行,努力加強聯合國組織。
第二條 經濟合作的促進
締約國通過強化其自由的諸制度,促進作為這些制度的原則,改善安定和福利條件,為和平友好的國際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締約國努力消除彼此間的差異,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自衛力的維持發展
締約國通過個別及相互的合作,持續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發展和維護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擊的能力。
第四條 隨時協議
締約國就本條約的實施隨時進行協議。另外,在日本國的安全和遠東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在締約國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隨時可以進行協議。
第五條 共同防衛
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
前記的武力和作為結果所採取的全部措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理會。這些措施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了某些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之時必須停止。
第六條 基地的許可
為了對日本國的安全及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允許美國的海,陸,空三軍使用日本國內的設施及區域。
關於前記的日本國內的設施,區域及駐日美軍的地位問題,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國的安全保障條約的第3條為基礎的行政協定的個別協定及其他已達成的協議。
第七條 與聯合國憲章的關係
本條約不得被理解為對依照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產生了影響。
第八條 批准
本條約必須經依照日本國和美國憲法上的手續的批准。兩國在東京互換批准書時生效。
第九條 舊條約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日美安保保條約在此條約生效之時失效。
第十條 條約的終了
本條約是為了維護在日本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聯合國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規定。到日美兩國承認的期限為止擁有效力。
該密約由外務事務次官等外務省核心官僚管理並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斷告知過橋本龍太郎、小淵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國際影響
牽制中國——重拾對華政策
美國前布什政府曾就釣魚島做出有損中國主權和利益的言論:(1)釣魚島在日本的施政權下,(2)《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日本施政權下的區域,(3)因此《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島,以此來明確表示釣魚島是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美日安保條約》的適用對象。
2010年10月27日,美國國務卿希拉里與日本外相前原誠司在夏威夷檀香山會談後向記者表示,釣魚島屬於《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的(適用)範圍。這是奧巴馬政府首次公開做出上述表示。此外,在10月30日越南河內舉行的美中外長會談及隨後的記者會上,希拉里也明確宣稱釣魚島適用《美日安保條約》。
2010年11月,奧巴馬政府則改變了布什前政府的政策。2009年1月上台後,奧巴馬政府考慮到中國,僅表明了以上第1條和第2條的內容,並採取不對外明言第3條的方針。不過美國國務院消息人士透露,此次"稀土的出口限制成為關鍵"。受其影響,奧巴馬政府決定重拾前政府的對抗中國的政策,對外公開宣稱第3條的內容。
2012年7月24日,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在當日早上的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稱,要將釣魚島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條約"。並稱,這是他與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共同作出的決定。如此一來,釣魚島一旦發生什麼事,日美將聯合進行應對。
2012年7月1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表示,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二戰後,美日拿中國領土釣魚島私相授受是非法和無效的。美日安保條約是冷戰時期的產物,是日美之間的雙邊安排,不應損害包括中國在內的第三方的利益。我們希望有關國家多做有助於地區和平與穩定的事情。
2012年9月19日,中國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習近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會見來訪的美國國防部長帕內塔。美方對當時東海局勢表示關切。美方對有關領土爭端不持立場,呼籲有關方避免採取挑釁行動,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2012年11月29日,美國參議院全體會議決定,在2013財年"國防授權法案"中增加一個附加條款,明確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日美安保條約》的第五條適用於釣魚島。日本媒體評價稱,附加條款一旦通過,意味着中日如果在釣魚島發生衝突,美國可以直接武力介入。該法案將在經過與眾院協商,由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後正式成為法律。法案強調,反對試圖通過"武力威懾和動武"來解決領土主權問題的舉動。
包含這一附加條款的提案由美國民主黨參議員吉姆·韋伯發起,參議員吉米·英霍夫、約翰·麥凱恩、喬·利伯曼3人聯合提案。韋伯說,這一修正案明確指出,美國承認日本對釣魚島的管轄權,這一立場不因威脅、壓迫或軍事行動而改變,他還說,附加條款強調了美日同盟的重要性,將是美國支持亞太地區重要盟國的強有力的表態。
美國務院發言人紐蘭說,顯而易見,這是參議院在表達其關切,她拒絕正面回答該修正案是否與美國所持有的中立立場相互矛盾,只是表示,美方的立場眾所周知,她已陳述過多次。此前美方表示,在釣魚島問題上一貫主張對主權歸屬不設特定立場。
2012年12月5日,美國參議院在全體會議上表決通過了2013財年(2012年10月-2013年9月)國防授權法修正案。該法案明確寫到將釣魚島作為《日美安保條約》第五條的適用對象。據悉,法案強調美國認為釣魚島"處於日本的實際控制之下"。
美日同盟
自從2010年9月7日的中日釣魚島撞船事件以來,美國的動機是因為"美日同盟"的核心目標是保衛美國而不是保衛日本,美國不可能僅為了日本的領土爭端與中國打一場;再則,中日是在有爭議的邊緣爭端中發生衝突,美國有充分的理由逃避出兵幫助的責任,而且中國的矛頭不是指向美國;最重要的是美國根本沒有勇氣與中國直接發生戰爭。
美國的勇氣與膽量可以從朝核危機中得到驗證,當朝核宣布"有核"時美國的反應是不知所措,這倒不是怕朝鮮,而是怕與中國發生全面的戰爭。從側面表明:如果僅僅是因為中、日領土爭端發生衝突,美國就根本不會出兵幫日本打一場與中國的戰爭。
美國從心底里希望中、日發生小規模衝突從而讓二國保持距離,有利於美國從中獲取最高利益。所以不敢公開與中國進入戰爭狀態,這樣的話會以中立者的身份出面調停雙方,同時進行勸告調解。
因此可以肯定,一旦中國在釣魚島這類邊緣爭端重擊日本,後果非常清楚。日本根本不敢與中國進行直接的對抗,嘶叫着"要搞核武器自衛",但在中國與美國的雙重壓力這絕無可能。因為如果"允許日本發展核武器"的危害太甚。首先,有核的日本比中國、俄羅斯的威脅還大,這將對美國的世界霸權地位形成強烈的挑戰,也與建立"美日同盟"初衷相背;其次,日本的核武裝化必會受到中國的強烈回應,中國要麼發動對日本先發制人的核攻擊,要麼全面進行核擴散報復美國。無論是核攻擊,還是核擴散,都是美國所絕對無法承受的。因此無論如何美國不會允許日本發展核彈。
日本只能請求通過"美日同盟"請求美國出兵支援,但美國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是絕不會出兵干預,美國只會出面調停。也就是說結果只有一個:"日本讓中國白打了!"
當日本體會"打了白打"之後,對"美日同盟"完全就是"主僕同盟"的本質有了更加客觀的認識:日本只能為美國賣命、而美國根本就沒有將日本的利益當回事。也唯有此時,日本才明白跟在美國後面與中國對抗沒有好下場!在"美日同盟"充當反華急先鋒也更是自尋死路!其後日本在"美日同盟"的作為將趨向消極,從而使"美日同盟"干涉地區事物的能力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