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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民法典

拿破仑民法典》,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法国近代民事法律规范。197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过李浩培等人的译本。现中译本根据法国《达罗斯》法律出版社1978—1979年法文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马育民译。收编于《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

从1803年至1804年间,本法典以36部单行法的形式陆续在立法院通过,1804年3月21日以法国民法典之名由拿破仑签署公布实施。1807年改称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恢复原名,1852年再次改称拿破仑法典。从1870年以后,就一直称为法国民法典,但通常仍然用拿破仑民法典这个名称。

目录

内容简介

本法典借鉴了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体系,全文由总则和3卷组成,共35编、126章、2283条,中译本约32万字。以简洁的语言表述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以及人身自由和私有权绝对的总精神。其中,总则(第1—6条),类似导言,是有关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范围的规定。第1卷(第7—515条),是有关人的规定,有11编、38章、514条,除对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和住所作了规定外,并就成年人法律地位、民事权利、婚姻家庭关系,以及收养子女、亲权与监护等均作了规定。第2卷(第516—710条),是有关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的规定,有4编、10章、196条,对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及各种役权作了规定,特别是役权规定得尤为详尽。第3卷(第711—2283条),是有关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这一卷中规定的内容很广泛,除总则外,还有20编、78章、1572条,其中,有关于继承、生前赠与的内容;关于各种债务、质权、抵押权及民事拘留与契约的内容;还有侵权行为、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以及有关时效、占有方面的内容。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条款内容上作了100多次修改、废除和增补,其中增补或废除者441条,保留者1840条,但其结构体例、编章序目仍然保持原来面目。其条款内容有如下较明显变化:在民事主体方面,对享有主体资格的成年人年龄由21岁降低至18岁(第488条);民事权利享有方面,增加了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利益的条文,“一切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供协助,以阐明真相”(第10条);在婚姻家庭方面,加强了“平等”倾向,“父母在婚姻期间,共同行使亲权”(第372条),“夫妻各方享有完全的法律权利”(第216条);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对他物权(添附权、用益权、使用权和侵权等)规定得更周详,对合伙的条文增补占原有的70%;在契约方面,扩大了对个人契约自由的限制,法官有权对约定赔偿额予以增、减(第1152条);至于在损害赔偿方面,分别增加或强调了无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的原则。

本法典的立法思想有三:一是人身自由原则——“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8条),“年满18岁为成年;达此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二是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第544条),“任何人不得强制转让其所有权”(第545条)。三是契约自治原则——“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134条),以不违背“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第6条)为前提。

本法典是法国第一部民法典,内容庞大详尽,立法技巧新颖,编排条理,逻辑严谨,用语简明,影响深远。19世纪以来,许多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以及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及至中国国民党政府颁行的民法典等,莫不相继采用或者仿效拿破仑民法典,正如恩格斯说的:“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页),“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同上书第4卷第248页)。

《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

《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以“齐全、新颖、系统、科学、稳定”为编纂原则,选收了1985年以前出版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综合性科学、社会和人文科学[1]文学艺术等方面500多个学科(包括主要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名著,以及世界各大宗教的重要典籍。其中有科学上各主要学派的代表作,文学艺术上各主要流派[2]的代表作,宗教上各主要宗派的主要典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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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高考知识积累: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新东方高考网,2020-06-01
  2. 文学流派及其主要作品,道客巴巴,201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