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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婚姻

强迫婚姻
图片来自私家侦探网

强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称“逼婚”,指在未经一方或双方同意(或其认知能力不足或有障碍)的情况下迫使当事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尽管强迫婚姻在大多数地区被看作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但世界各地仍旧有强迫婚姻的情况出现,特别是在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

强迫婚姻中常出现针对受害者的语言暴力、肢体暴力以及心理虐待,严重者甚至会被杀害。研究显示,强迫婚姻中的暴力行为会导致受害者生殖健康水平和心理健康水平大大降低。即便受害者有机会从强迫婚姻中逃离,也很难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令禁止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提到,应当重点加强对儿童家庭观的教育,以增强其对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责任意识。正确认识家庭与婚育的形式与责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关人权问题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目录

定义

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包办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

强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称“逼婚”,是指在未经一方或双方同意(或其认知能力不足或有障碍)的情况下迫使当事人缔结的婚姻关系。促成强迫婚姻的压力和手段通常包含:身体上的威胁、暴力性暴力;经济上的债务或财政控制;心理上的羞辱和虐待等。

强迫婚姻、包办婚姻、早婚与童婚的区别

强迫婚姻与包办婚姻不同。在包办婚姻中,家庭参与选择伴侣,但个人仍旧拥有选择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建立婚姻关系。有时,包办婚姻可能导致强迫婚姻。例如,若一方同意与另一方结婚,但随后改变主意决定不结婚。此时,如果父母或家人不接受其决定,仍然要求其完成婚约,则可以被视作为强迫婚姻。因此,区分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的关键在于“知情同意”。在双方已成年的前提下,经过双方同意的包办婚姻是合法的,不会违反法律或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恐惧或压力下获得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2]

童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成年就缔结婚姻。早婚的具体年龄界定因各国法律要求不同而不同,根据联合国的界定,早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年满18岁,但是其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够成熟且不具备充分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而强迫婚姻的概念则不受年龄限制。

童婚通常被认为是强迫婚姻。大多数国家认为儿童对婚姻没有全面的认知,无法作出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然而,18岁以下的青少年自愿结婚的情况也存在。

历史沿革

18世纪以前,强迫婚姻在世界各国范围内都很常见,尤其存在于贵族阶级中。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或上层阶级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女性作为配偶,且女方无权拒绝。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浪漫主义文学和知识运动对婚姻爱情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并促进了性观念的进步。在封建社会,婚姻关系到宗族的利益,因此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双方父母、亲属的同意,这也就决定了当时盛行包办和买卖婚姻的制度。

19世纪和20世纪的西方妇女解放运动促进了婚姻法的重大变革,特别是关于财产和经济地位的变革,使女性在法律上、家庭中与男性持有平等的权利。这同时也减少了婚姻对社会和家庭的压力,提供了更多婚姻自由和选择配偶的权利。

20世纪中叶至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均规定配偶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选择配偶方面提供更多的选择自由。

中国近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存在“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的说法,也就是父母会在孩子幼年时为他们定好亲事。在经济条件落后的家庭中,女儿为了彩礼而被迫出嫁更是常见现象。

1854年,太平天国首次于中国建立了以男女自愿、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婚姻制度。可在太平天国运动后期,由于小农阶级的局限性和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封建婚姻思想又被重新利用了起来。维新派运动在“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影响下开始大力抨击封建婚姻制度。这个运动启动了对近代婚俗文化的变革。康有为、谭嗣同等人明确反对父母包办、媒妁之言,并提出夫妇可合可离。辛亥革命时期,革命派开始揭露封建婚俗的弊端,推动了文明婚姻思想的进步,但这些只在部分知识分子身上得以落实。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依然流行着传统的婚姻观念。新文化运动在民主与科学的推动下,对封建旧思想、旧道德、旧文化进行了摧毁。“五四”报刊以及西方婚姻伦理书籍的翻译和出版,使得正确的婚姻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同时,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也进一步促使了封建风俗的瓦解。

强迫婚姻的常见类型

父母、家庭和社区的强迫婚姻

加拿大政府一项针对本国一线工人的研究发现:部分父母认为在女儿年幼的时候结婚可以受到良好的保护,也可以确保女儿嫁给了最合适的人。一些具有传统背景的家庭害怕看到自己的孩子与“陌生人”结婚,父母便会迫使他们的孩子在家庭或社区圈子内选择配偶并结婚。同时,婚姻也是一个维持家族地位的有利工具,通过婚姻可以支撑一个人和家庭的社会地位。

强迫婚姻同时也可能限制女性的性权利。传统家庭中的父母认为强迫婚姻可以防止婚外性关系。就许多家庭而言,他们的名声取决于其家庭成员,而女性的贞操则是常见的社会标准。因此出现了通过强迫婚姻控制妇女的身体权利以维护家庭荣誉的现象。

冲突地区中的强迫婚姻

在塞拉利昂内战期间,有数千名妇女被绑架并被迫成为叛军指挥官的“丛林妻子”(Bush wives),被强迫缔结婚姻,履行婚姻义务。她们在武装团体内不仅要被迫承担做饭、打扫和维护营地等职责,还为强迫她们结婚的指挥官生下孩子,背负着与叛军密切联系的耻辱。全球范围内的战争历史都出现妇女被剥夺人身自由与身体权的现象:妇女被强奸、被强迫卖淫、被强迫与俘虏她们的男人结婚,或作为对上级领导人的“战利品”。

人口贩卖与强迫婚姻

强迫婚姻的受害者可能遭受性贩卖或劳动力贩卖。性贩卖是指以性剥削为目标的人口贩卖,包括性奴役。而劳动力贩卖是通过使用武力、欺诈或胁迫以获取免费的劳动或服务。因此,强迫婚姻还可以包括更传统的劳务交易形式,如家庭内外的体力劳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指出,2016年,有4030万人生活在现代奴役制中,其中有1540万人因强迫婚姻而遭受性与劳动力的双重奴役,其中女性占性交易活动受害者的99%。

绑架与强迫婚姻

美国杜克大学的研究人员称,新娘绑架(bride kidnapping)在亚美尼亚、埃塞俄比亚、哈萨克斯坦和南非等国家以及中亚国家的农村地区也很普遍,即便绑架在以上国家均为非法行为。在吉尔吉斯斯坦,有16%~23%的妇女被绑架以至强迫结婚,其中有十分之一的女孩在18岁之前就已结婚。

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称,在许多情况下,被绑架的妇女如果拒绝结婚,新郎会强奸被绑架的新娘,以强迫她与其结婚,使她因羞耻而无法重归社会,只得进入家庭。但有时强奸发生在举行婚礼之后。因绑架而发生的婚姻很少在国家机关进行登记,通常由穆斯林牧师主持仪式或举行婚宴取代合法登记。

亲密伴侣强行结婚

强迫婚姻是指未经一方或双方同意而进行的婚姻。当家人或其他人使用身体或情感上的虐待,威胁或欺骗手段强迫一方或双方,且未经其同意而缔结婚姻时则会构成强迫婚姻。这说明即便是每天相处的伴侣,如果一方无视另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也是违法的。

强迫婚姻的现状

国内现状

妇女买卖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在1949年之前,买卖人口是合法的,女性可以被买作家庭仆人或富裕人家的妾。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严厉打击人口贩卖,几乎消除了大陆的人口贩卖。但在一些中国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许多村民并不知道违反妇女意愿的妇女买卖是违法的,他们遵循“购买妻子”以延续家族的传统。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公布每年被定罪的贩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其中大部分受害者被贩运是为了强迫其结婚或满足“购买者”的性和生育需求。

一些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会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其中包括强迫婚姻的群体。尽管如此,虐待和贩卖行为仍有少量的出现。一些受害者可能不愿意联系权威机构或法院,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事件是家庭事务。由于有关对贩运者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案例很少,现在仍有婚姻经纪人和犯罪团伙继续向未婚男子提供被强迫的新娘。

中国承诺在2030年达到联合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3,其中规定消除童婚早婚包办婚姻、女性割礼等有害做法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坚决制止儿童早婚和强迫婚姻。中国在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80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中规定各国有义务确保自由和完全同意下的结婚。在立法方面,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为主体,形成了完整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国际现状

在2016年,有一千五百万人被迫与他人成婚。在多达56个国家的移民社区中都有强迫婚姻案件的发生。其中,亚洲地区最为严重,强迫婚姻的案件发生比例占全球的55%。而非洲仅次于亚洲,占38%。尽管这样的数据已经足够惊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的调查显示,全球依然有很多强迫婚姻的案件没有被发现或举报。

与东亚不同,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强迫婚姻通常是出于非法移民和骗取国家福利的目的。在美国,当地国家司法机构2017年的研究调查发现,美国强迫婚姻的发生率约有11.2%。英国应对强迫婚姻组织(Forced Marriage Unit,FMU)的统计显示,2019年他们为1355个强迫婚姻的受害者提供了帮助与支持,与2018年的数据相比下降了10%。

在瑞典,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会要求婚姻双方通过瑞典税务局婚姻准许的检查,只有通过了这项检查方可以签发证明。任何潜在的强迫婚姻或童婚案件都会被报告至当地检察官,并依法提出上诉。荷兰提出了一项打击强迫婚姻的新法案,检察官在有充分证据表明一方或双方受到胁迫时可以合法阻止婚姻的达成。德国、瑞典和荷兰在签发婚姻证明的时候都会通过严格的检查,同时,即便是已经生效的婚姻也可以在不给受害者造成负担的情况下撤销。

后果及危害

强迫婚姻通常与暴力有关,更严重的还会遭受荣誉谋杀(honor killing),即凶手谋杀家庭成员以达到挽回家族荣誉的目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亦有部分男性。即便新娘成功取消了婚约,她也会被她的家庭排斥。

除此之外,童婚和强迫婚姻可能会导致贫穷、女孩辍学以及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等其他有害传统习俗。强迫婚姻中的女性大多缺乏教育,也更容易遭受虐待、暴力和性侵害等,同时,生殖健康水平也更低。在某些地区,女性因为早婚早育,难产而大量出血死亡。

生理危害

在肯尼亚,已婚女性比未婚女性有50%或更高的可能性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调查表明,年轻的女孩因为强迫婚姻过早与高龄丈夫发生性交行为成为了艾滋病病毒的重要感染因素。在非洲地区,因为童婚而导致的宫颈癌发病率也极高,已成为第二大致死癌症。同时,由于孕妇怀孕期间免疫系统低下,非洲地区每年因疟疾死亡的100万人中,通常有90%是孕妇。

暴力威胁

剑桥大学发布的一项研究指出,有70%的受害者曾被罪犯暴力殴打至缔结婚姻。27%的受害者在拒绝强迫婚姻后遭受到了武器威胁,甚至被杀害。强迫婚姻的受害者通常会遭到监禁、绑架和反复侵害。这对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很多受害者因此出现自残、自杀、饮食失调等现象。

心理危害

强迫婚姻的受害者大部分都承认自己曾长期被伴侣虐待、控制、酷刑、性暴力以及心理虐待。强迫婚姻中,68.6%的受害者有抑郁症状,38.6%有焦虑症状,42.1%遭受身体上的疾病,12.9%遭受饮食失调,43.3%有自杀倾向。由于过早结婚,受害者的文化水平也相对较低。这导致他们与社会脱节,很难再重新融入到其中。

当受害者去寻求帮助时,他们的情绪通常都相当不稳定。即便如此,调查发现,受害者的亲朋好友很少会提供正当有用的帮助,因为他们会优先考虑到自己的安危。而提供精神和心理支持的人更是少之又少。根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强迫婚姻是不被支持的,受害者可以提请诉讼从而取消婚姻,并使罪犯遭受刑事指控。

相关研究

战争中的强迫婚姻

在战争时期,女性一般因性、生殖、家务以及生产劳动的目的被迫加入武装团体,构成强迫婚姻。这种类型的强迫婚姻通常会涉及强奸、威胁、性虐待以及胁迫等多种形式的伤害。强迫怀孕或者堕胎等现象非常常见。军队通常以侵害敌方老百姓的方式以羞辱敌人,从而彰显力量。

强迫婚姻与跨国人口贩运

在中国偏远地区,贩卖外国妇女入境强迫结婚的行为较为常见。越南、缅甸、朝鲜的妇女常常会被拐卖到中国境内当新娘。自2003~2016年,共有73起涉及184名缅甸妇女被拐卖到中国的案件。人贩子通常都是中国公民且背景各异。大多数人只受过较低程度的教育,通常处于失业或者未充分就业的状态。贩运活动通常不需要正规的组织结构,但是人贩子与跨境贸易以及传统婚介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人口贩卖一般会用提供就业机会作为诱饵。大多数受害者都是从缅甸境内招募后被贩运到河南、安徽和山东。

强迫婚姻中的女性生育

一项发表在美国杜克大学人口学期刊的调查研究显示,强迫婚姻中的妇女所生的婴儿比包办婚姻中的妇女所生的婴儿的出生体重要低100~200克。在强迫婚姻中,女性对于生育的不自愿、低落的心理状态和丈夫的家庭暴力都是导致婴儿体重较低的重要原因。婴儿体重过轻也可能会造成婴儿死亡率过高、完成学业率较低、成年后生活工资较低等。

强迫婚姻的干预效果

强迫婚姻的受害者求助时面临着许多障碍。许多人不了解干涉强迫婚姻机构的存在,且不知道正确求助的方法。即便受害者有求助的机会,他们通常会因为害怕他们的伴侣再次使用暴力而不敢袒露自己的情况。此外,目前鲜少存在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干预强迫婚姻的机构,同时语言障碍、地理位置、经济条件、信息渠道等问题都阻碍了受害者主动求助。

社会工作者在向强迫婚姻的受害者提供帮助时需要充分了解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应提供足够多的选项去尽力贴合受害者的需求。在咨询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受害者,不强迫受害者提供信息。同时,社工不应在没有经过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联系受害者的家人或朋友。社工与受害者见面交流时,应注意见面地点的私密性,并且绝对保护受害者的个人信息。

不同文化中的强迫婚姻

墨西哥的一项全国调查显示,4.1%的原住民妇女被迫结婚,4.8%的原住民妇女遭受人口贩卖。

在拉丁美洲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童婚和强迫婚姻的做法非常普遍。经济落后的家庭通常因负担不起女儿的教育以及养育费用,迫使年幼的女儿早早结婚。

强迫婚姻中的男性受害者

强迫婚姻中的男性受害者虽然少见但是依然存在。男性受害者通常不愿意表明自己的真实情况或主动求助。即使有些男性受害者主动袒露并求助,他们的问题也经常会被家人、朋友、执法人员忽视。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禁止强迫婚姻、坚持性别平等,建立健康的婚姻关系与良好的家庭氛围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与子女养育”和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中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及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4: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家庭结构和婚姻概念有许多种类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识);

► 列举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者包办婚姻)(知识);

► 了解一些婚姻关系会因分居、离婚或死亡而结束(知识);

► 认同尽管人们在家庭结构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些都是有价值的(态度)。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是有害的,并且在大多数国家是违法的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知识);

► 列举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儿童、家庭和社会的消极影响(知识);

► 认同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是有害的这一观点(态度);

► 在面临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风险时,找出可以为自己提供帮助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要点: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异,且受到社会、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关键特征(知识);

► 描述文化、宗教、社会和法律如何影响长期承诺、婚姻及对子女的养育(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何时以及与谁结婚(态度);

► 表达自己对长期承诺、婚姻及子女养育的看法(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和健康后果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童婚、早婚和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所带来的社会和健康层面的后果(知识);

► 认识到童婚、早婚和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是有害的(态度);

► 寻求帮助和支持,以解决由童婚、早婚和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等情况所带来的担忧(技能)。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主题2:人权与性

学习目标(15~18岁以及以上)

要点:有很多地方或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协议中提及了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间接性儿童的非自愿手术、强制绝育、性同意年龄、社会性别平等、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人工流产、强奸、性虐待、性贩卖的地方或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们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捍卫生殖权利的途径(知识)。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不同的家庭结构与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一册中涉及婚姻与家庭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家庭有不同的类型,理解不同的家庭类型都可以很快乐,尊重不同家庭类型的家庭成员。同时幼儿也将能够理解家庭成员关系,说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并与家人相互关心、共同协作。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逐渐开始理解长期承诺、婚姻和养育子女的意义与责任,同时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为孩子的权利。以刘文利主编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全12册)为例,几乎在每个年级的“家庭与朋友”单元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三年级“结婚与离婚”主题中,通过“结婚是两个人亲密关系的确立”“离婚是两个人亲密关系的解除”“父母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无论选择结婚还是选择不结婚,都是个人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能够理解父母离婚会让人感到难过,但也许是新生活的开始;能够相信父母依然爱着自己,自己也依然爱着父母。

六年级“认识婚姻”主题中,通过“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坚持男女平等”“禁止违法婚姻”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是通过合法手续确定的夫妻关系。婚姻中的长期承诺可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能够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能够懂得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担同样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够学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婚姻、早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在这部分内容中,五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年级“养育子女”主题中,通过“为人父母的权利”“为人父母的方式”“为人父母的责任”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有子女的家庭和没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生活得很幸福;能够理解无论以什么方式成为父母(自然怀孕生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收养子女)都可以享受为人父母的幸福和快乐;能够懂得父母必须承担养育子女的重大责任,保障子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促进子女健康快乐地成长与发展。

在婚姻、子女养育这一主题的教育下,我们不仅把儿童当作“子女”,更是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未来的婚姻家庭的成员”或“未来的父母”——毕竟大多数儿童在未来会走进婚姻、养育子女,或是至少考虑婚姻、考虑子女养育的问题。教育有着引领的作用,在小学阶段我们没有具体给儿童讲怎么当好父母、怎么养育孩子,但是让他们有这样的知识储备,有这样的视角,即婚姻是一种承诺,养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无疑能够让他们从平等、人权的角度感受、思考这些问题,为未来当好父母,养育孩子做准备。价值观不是一天培养起来的,法律、文化、道德渗透下的与婚姻相关的性教育内容是儿童应在小学阶段接触到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婚姻”这一话题,着重在“结婚与离婚”、“认识婚姻”与“养育子女”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初中生应该了解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爱、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典型案例

男子以自身生命要挟女方结婚,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2014年4月,符某1(女方)和符某2(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几次见面后男方开始多次催促女方成婚。因不够熟悉、了解不深,女方一再拒绝了男方。2014年8月29日,男方声称,“如果我今天不登记结婚,我母亲就会自杀,如果我母亲自杀了,我活在世上也没有意思了”,并在女方面前流露自杀的倾向。女方为避免发生事故,被迫于当天与符浩成到高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女方以结婚并非自愿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符浩成的婚姻关系。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子以其母亲及自身生命相要挟的行为给女方造成威胁,迫使女方违背真实意愿与自己登记结婚,属于强迫婚姻。根据当时婚姻法的相应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符某1与符某2的婚姻关系。

英国夫妇强迫女儿前往孟加拉国结婚

2016年,一名18岁少女在学期中途被带离大学,她以为自己要去孟加拉国看望家人并庆祝开斋节,却在抵达该国后被告知自己要接受被迫的婚姻计划。受害者立刻极力拒绝,然而其父亲告诉她新郎是专门为她挑选的,她没有反抗的余地。于是她开始寻求母亲的帮助,得到的却是母亲的破口大骂,并威胁她如果不服从,就要割断她的喉咙,还鼓励她未来的丈夫对她实施暴力。

她说,“日子一天天过去,辱骂变成了身体虐待,有一天我爸打了我的头。这太糟糕了,整个房间简直都变黑了。”英国驻孟加拉国高级专员公署、政府的强迫婚姻部门和孟加拉警方共同努力营救这名少女,少女在婚礼举行的前几天获救,并被带回英国。少女的父母于6月18日被判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