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政府(简称广州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在广州成立[1],当时正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它采用委员制取代大元帅府的一长制,汪精卫、胡汉民、廖仲恺、张静江等16人为委员。汪精卫、胡汉民、谭延闿、许崇智、林森为常务委员。汪精卫任主席。下设财政、军事、外交等部。聘鲍罗廷为高等顾问。国民政府宣布它的职责是履行孙中山遗嘱,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消灭帝国主义势力;对内开展国民革命运动,消灭军阀势力。为此,积极整顿内部,实现了军政、民政和财政的统一。随后在广州国民政府的领导下,国民革命军通过第二次东征、南征,先后消灭陈炯明、邓本殷为首地方割据军阀势力,统一了广东革命根据地,为北伐战争创造了有利条件。[2]
目录
成立背景
1925年6月1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原大元帅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次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由代理大元帅胡汉民于27日发布改组政府令。1925年7月1日,第一届国民政府宣告成立。《国民政府组织法》于同日公布。第一届国民政府共设有委员16人(汪精卫、胡汉民、张人杰、谭延闿、许崇智、于右任、张继、徐谦、林森、廖仲恺、戴季陶、伍朝枢、古应芬、朱培德、孙科、程潜)。以后又陆续增选李烈钧、李宗仁、黄绍雄、蒋介石、宋子文、蒋作宾、李济深、唐生智、冯玉祥、宋渊源、杨树庄。常务委员初为5人(汪精卫、胡汉民、谭延闿、许崇智、林森),1926年蒋介石制造“中山舰事件”及“整理党务案”后,蒋介石势力膨胀,亲蒋派伍朝枢、古应芬、张人杰均成了国民政府常务委员,常委人数增至7名(其余4名是汪精卫、胡汉民、谭延闿、宋子文)。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原为汪精卫,“中山舰事件”后汪精卫受到蒋的排斥打压,负气出走,去了欧洲,1925年6月5日的国民党中央临时全体会议决定由谭延闿代理国民政府主席。[3]
组织构成
广州国民政府各部的设置,按"组织法"规定设了军事、外交、财政3部。1926年因政务的需要,陆续增设了教育行政委员会(1927年3月改教育部)、司法行政委员会(1926年11月改为司法行政部)、交通部(1925年11月公布组织法)及侨务委员会(1926年9月成立)等机构。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事机构主要是3个部分:军事部、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事部是国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只负责军事行政,不具有军队统率职权。军事部长初为许崇智,廖仲恺被刺案发生后,许受牵连而离粤,谭延闿继任军事部长。
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军事部并无重要地位。在军事上拥有重要职权的是军事委员会。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中央于1925年7月3日决定任命汪精卫、胡汉民、伍朝枢、廖仲恺、朱培德、谭延闿、许崇智、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委员,汪精卫为军事委员会主席。7月5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军事委员会仍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军事委员会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军事委员会下设政治训练部、参谋团、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秘书厅等机构。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是又一个重要机构。1926年6月5日,国民党中央正式作出国民革命军迅速出师北伐的决议。同日,国民政府任命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7月7日,公布了《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总司令实权超过军事委员会。规定总司令兼任军委会主席。
总司令的职权为统辖陆、海、空各军并对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在军事上负完全责任。在总司令部未成立之前,军委会既为国民政府军事行政机关,又是军事统率机关。总司令部成立后,军委会仅是军事行政机关,总司令部成为军事统率机关。总司令部还有更大的一项职权,即出征动员令发出后,为图军事便利起见,凡国民政府所属军、民、财、政各机关,均受总司令指挥。
结束
1926年11月8日,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把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迁往武汉。1926年12月5日,国民党中央正式宣布中央党部和政府停止在广州办公,各机关工作人员分批前往武汉;广州国民政府的历史使命随之结束。
1931年
1931年,蒋介石在南京汤山软禁胡汉民,同时在南京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引起国民党内其他实力派的不满。党内胡派、汪派、桂系、孙科等在广州召开“国民党中央执监委非常会议”,彷照孙中山护法战争时的做法,在广州另立政府。广州国民政府在1931年5月28日成立,汪精卫为主席。同年爆发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内谋求合作,最终粤、宁两派息争,于12月22日在南京再召开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广州政府取消,由林森为政府主席,孙科为行政院长。[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