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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平協約

巴黎和平協約
圖片來自storm

巴黎和平協約Paris Peace Accords)是越南共和國(南越)、美國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及「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陣線[1] 」(又稱越共)於1973年1月27日在巴黎簽訂的一個和平協議。

目錄

協議條款

協議條款包括:

  • 美國及其盟國於60天內撤走所有軍隊或武裝力量
  • 戰俘歸還與上述同時執行
  • 美國自越南北部的港口清除所有地雷水雷
  • 越南南部將實行停火,隨後將精確劃定了越共和南越政府控制區域
  • 建立由越共、南越政府和中立機構組成的「民族和解與協和全國委員會」,以及在越南南部實施民主自由和組織自由選舉。
  • 建立由加拿大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波蘭四國組成的「國際控制和監督委員會」,另外建立由四方組成的「聯合軍事委員會」,以落實施停火。兩者同時執行。
  • 老撾柬埔寨撤軍。
  • 除非作更換用途,否則禁止在越南南部輸入戰爭物資。
  • 禁止將更多的軍事人員引入越南南部。
  • 美國需向印度支那地區的「治癒戰爭創傷」提供財政捐助。

相關條目

  • 越南戰爭
  • 國際管制與監督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Control and Supervision(ICCS,聯合國駐越南維和機構)

協議內容主旨

協議的目的是停止越南戰爭,謀求和平。協議終止了美國的直接參戰,以及達成臨時停火。協議內容包括在80日內釋放戰俘、國際控制及監察委員會監察雙方停火、南北越舉行自由及民主選舉、美國撤軍,以及兩越統一。該協議的協商始於1968年,其間有過多次長期停滯。促成該協議的主要調停人是聯合國安理會的顧問亨利·季辛吉和越南代表黎德壽。他們因此而獲得了1973年的諾貝爾和平獎,但黎德壽以越南尚在戰亂中為由謝絕領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