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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目錄

名詞解釋

對外擔保是指我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承諾,一旦債務人不能按約償還債務時,將代為履行償還義務,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對於這種或有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審批和管理。根據我國外匯管理規定,可以提供對外擔保的擔保人僅限於經批准允許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

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

(一)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審批;

(二)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初審後,由該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擔保人為在京全國性中資金融機構、中央直屬內資企業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的,擔保人提供的對外擔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得到外匯局逐筆批准。

對外擔保當事人

對外擔保當事人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具體解釋如下:

1、擔保人: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被擔保人:是指境內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機構在境外註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及中方參股的企業。

3、受益人:是指中國境外機構以及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受益人為債權人;對外抵押項下的受益人為抵押權人;對外質押項下的受益人為質權人。

對外擔保和對內擔保的比較

對內擔保是指公司為自身內部債務提供擔保,而對外擔保則是指公司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如果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則屬於對內擔保;而為其他人提供擔保則屬於對外擔保。

術語解釋

擔保是指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指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外債是任何特定的時間內,一國居民對非居民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責任的負債,不包括直接投資和企業資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