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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事件

孫志剛事件
圖片來自easyatm

孙志刚事件孙志刚案於2003年發生,是指原籍湖北黄冈的孙志刚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身亡的事件。此事件虽经官方声称为收容所员工犯罪的个案,却引发了中国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1] 的大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后颁发新法规,废除了广泛被认为是有弊端漏洞、并有违宪指责的收容遣送制度

目录

事件经过

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上他出門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證。在當晚11點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黃村街派出所。在這裡,他打了一個電話给朋友,要求對方把他的身份證明文件送往該派出所。可是當對方携带保释金及孙志刚的身份证到達派出所之後,疑因孙志刚之前顶撞警察,仍被当事民警无理拒绝保释。孙志刚随后被轉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孙志刚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南方都市报》记者调查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後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廣州市當局後來拘捕了喬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當地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9日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餘十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無期徒刑。另有六名有關官員因而被控瀆職罪,判監一至三年。乔燕琴等十二人不服,提出上诉。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乔燕琴等人上诉,维持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乔燕琴死刑。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的官员李耀辉等五人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影响

此前也发生过收容所员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于此次孙志刚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 2003年5月23日,五位著名法学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但是根据媒体的披露,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针对非本地户籍人口的滥用暴力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事件背景

在孙志刚事件之前,为了救助流浪汉和乞讨者,中国地方人民政府设有收容所,目的据称是为了帮助在城市的无业游民返回家乡。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根据许多大中城市(北京、上海、广州)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同流浪者。警察有权抓捕这些没有暂住证的人,并把他们遣返原籍或者关押于收容所。在实行过程中,警察往往只锁定那些没有职业的外来农民工、流浪者、乞讨者等弱势群体。在相关城市的一些大型活动之前,警察为了保安和城市形象,往往采取集中抓捕和遣返的行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