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協會
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協會(簡稱津價招協,英文名稱Tianjin Engineering Cost & Bidding Association,縮寫為TECBA)成立於1992年2月,是由從事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與服務的單位、具有註冊資格的造價工程師、在業內有一定理論造詣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資深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1]的自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目錄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服務;遵守職業道德,強化工程造價和招投標行業自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與國內外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協會簡稱津價招協,英文名稱:Tianjin Engineering Cost & Bidding Association.縮寫為:TECB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由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招投標管理、工程造價[2]諮詢服務、招投標服務、設計、施工、與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在業內有一定實踐經驗和理論造詣的專家、學者、具有行業從業資格人員、資深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遵守職業道德,強化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與國內外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協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協會接受上級黨組織市國資委黨委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住所在天津市南開區水上北路凱祥花園A區48、49號。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六條 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協會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協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協會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協會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協會的工作內容
1、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與行業管理體制改革、自律管理、發展戰略等相關的理論研究;開展專題調研;探討國有和非國有資金投資計價和招投標行為監管辦法、發揮建設資金最大投資效益的途徑和方法;運用理念創新、方法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促進我市工程造價諮詢和招投標行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2、承擔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和招標師的相關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質量標準和職業道德規範等並推動實施。
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建議和意見;代表本行業與其他社會團體交往;代表本行業與國內、外同業組織建立聯繫與交往,為會員開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
4、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編輯、出版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刊物和參考資料,組織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等。
5、興辦經濟實體,對社會開展諮詢服務,增強自我生存能力。
6、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政府購買服務和企業委託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凡承認協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
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招投標服務、設計、施工、與工程造價、招投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經批准可成為協會會員。
(四)個人會員
取得國家對本行業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在業內有一定理論造詣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深從業人員;經批准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數的50%)。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書,並向理事會報備。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可優惠獲取協會編輯的信息、刊物等;
(四)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協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六)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及違反行規行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制定,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批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