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模
城市規模 |
中文名: 城市規模 用途: 衡量城市大小 |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我國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
國務院於2014年11月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新標準增設了"超大城市"。截至2014年末,六座超大城市為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州、深圳。[1]
目錄
基本介紹
衡量城市大小的數量概念,包括城市人口規模與城市地域規模兩種指標,通常人口規模是衡量城市規模的決定性指標(因為城市地域規模會隨着人口規模的變化而變化)。
由於城市的地理界線和行政界線的不一致,以及城市可能有的不同空間尺度的概念,因此一個城市可能會有幾個不同的城市規模。例如紐約,就有市區、紐約都市細分區、紐約-北紐澤西-長島都市統計區等幾個相關城市人口規模統計數字。
劃分標準
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但是這部規劃法已於2008年1月1日廢止,而同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沒有設定城市規模的條文。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尚未從立法的層面對大中小等城市規模概念進行定義。
2010年,由中國中小城市科學發展高峰論壇組委會、中小城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出版的依據,50萬~100萬的為中等城市,100萬~300萬的為大城市,300萬~1000萬的為特大城市,1000萬以上的為巨大型城市。
中小城市綠皮書指出,城鄉人口流動頻繁,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之間的界限模糊化,城市人口規模迅速膨脹,許多縣級城市(包括縣級建制市和規模較大的縣的中心城鎮)的市區常住人口已經達到或超過20萬、50萬的臨界值。城市化的高速發展使原有的城市劃分標準已經不適應現實的需要。
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規模統計
同樣存在若干口徑:包括轄縣的市行政區人口、市區人口、市區非農業人口。其中前兩個根本無法反映城市人口規模的大小,如果引用這兩個數據進行城市人口的判斷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例如判斷重慶市是一個3000多萬人的城市。第3個是中國城鄉戶籍分離制下的統計口徑,是當前衡量城市規模最為合理的一個統計口徑,但問題在於,1,有理論認為城市人口應當也包括城市周圍參與城市生活的從事農業的人口,但這個統計口徑將所有農業人口排除。2,不反映流動人口狀況,因為按戶籍人口統計,所以常年外出的人口亦統計進原戶籍所在城市的人口,而一些大城市中大量的常住且參與城市生活的外來流動人口(包括戶籍在農村的人口)被排除在外。3,其範圍仍是行政市區,對於某些行政市區遠遠大於地理市區的城市,尤其對於中國某些由原來的縣整體轉為市區的市來說,這個統計地域遠遠大於實際城市的範圍,在這個範圍上所作的統計,儘管是對非農業人口的統計,對於城市人口規模來說,仍可能導致較大的誤差。中國尚無能夠正確反映城市規模的地域概念和統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