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
公民權,是"公民權利"的簡稱。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和人身等各項權利。既包括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又包括一般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美國學者將公民權分為兩類:實體權和程序權。[1]
公民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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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權指憲法和法律關於保護人身、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的自由;私有財產權;請願權、選舉權等。程序權指作為保護實體權手段的、有關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權利,如不受非法搜査與扣押等。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公民權
英語 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語 droits de l'homme
德語 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
"人權"、"公民權"都是外來詞,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詞彙表示的:英語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語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語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語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辭海》給這兩個詞分別定義為:人權是"人們應當平等地享有的權利"。公民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權利。
公民權利與公民基本權利的區別
公民權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力和利益(與義務相對),着重強調其具有法律上的資格.公民基本權利是公民權利的重要方面,現代民主國家公民權利分為四類:
⑴法律權利,指基本人權,大多是自由權,和法律程序性權利。
⑵政治權利,指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2]
⑶社會權利,指公民維持其社會存在的基本權利。
⑷參與權利,公民參與市場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是在龐大的權力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並為公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 ;鑑於其重要性世界各國一般都以憲法的形式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 ,並加以實施和保障 ,因此 ,個公民基本權利往往被稱為"憲法權利"; 分為平等權 政治權力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等
根據《憲法》
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