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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泛指有思維或行為能力的個體,在指定場所或固定場所為主動或被動展示目的而進行聚集的行為。 其中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指定場所或固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主動或被動展示目的,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89年10月31日通過並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規定,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後才可舉行。[1]
基本解釋
1. [gathering;meeting;hold a meeting]∶許多人聚在一起開會 政治性的集會
2. [assemble]∶聚集會合 諸將集會
引證解釋
1. 聚集會合。 《史記·樂書》:「通一經之士不能獨知其辭,皆集會『五經』家,相與共講習讀之,乃能通知其意。」 《三國志·吳志·薛綜傳》:「 珠崖 除州縣嫁娶,皆須八月引戶,人民集會之時,男女自相可適,乃為夫妻,父母不能止。」 周恩來 《關於當前民主黨派工作的意見》:「民主同盟一部分中委已集會香港 ,恢復活動。國民黨反對派已在香港成立革命委員會,宣言反蔣 。」
2. 聚集起來開會。 瞿秋白 《海上述林·拉法格和他的文藝批評》:「一個人在工場裡繼續做了囚犯似的十點鐘工作,已經沒有能力再來集會,聽什麼學者的講演,他簡直累得要打瞌睡。」 魏巍 《東方》第六部第六章:「戰俘的母親和妻子已經在倫敦集會,她們向下院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