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消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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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簡稱消防署)是中華民國消防與災害防救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所有消防行政、人事、教育訓練等事務規則之訂定,同時監督地方政府之消防機構與各式特種消防組織,對於各地方政府之消防機構則無人事命令權及財政支配權。署本部設於新北市新店區。
目录
歷史
中華民國消防事務原歸屬在警察機關之下;1995年消防署成立後,警察、消防機關正式分立,消防機關獨立運作。
大陸時期
- 1913年,前清工巡總局改為中華民國京師警察廳,同時設立各縣市警察機構,地方消防組織隨之誕生。
- 1929年,國民政府公布《擴充消防組織大綱》,規定各縣市消防組織隸屬於公安局,一律統稱消防組。
- 1943年以前,臺灣的消防工作長期由日本人組成的「消防組」及臺灣人組成「壯丁團」負責,兩者皆為民間義勇團體。之後臺灣總督府比照日本國內,於臺北、高雄、基隆、臺南等市成立消防署,隸屬於州警察部,下設警防、機關、庶務等係,市區視情況需要分設出張所。[1]1945年,臺灣光復後,市消防署由市警察局接收,改組為消防隊。
- 1947年,中華民國內政部將《擴充消防組織大綱》改為《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規定所有消防組織均稱消防隊。
台灣時期
- 1964年1月20日,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暨港務局消防警察隊管理規則》,各縣、市警察局依法成立「消防警察隊」,消防納入警察組織編制。
- 1965年,臺灣省警務處成立消防科。
- 1972年7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復編,設置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組,負責全國消防業務之督導與考核工作,並兼辦警務處消防科之業務。
- 1973年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核定1月19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 1985年11月29日,《消防法》制定公布,明定消防工作以預防火災與搶救災害為主。
- 1987年6月28日,中華民國內政部頒布《消防法施行細則》,明定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消防主管機關之行政業務。
- 1990年10月18日,第2204次行政院會議,研議消防業務自警察系統分出,除計畫成立「消防署」外,並考慮將「緊急救護」納入消防體系。
- 1994年1月17日,行政院邀集有關單位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計畫書」會議,決議消防業務應與警察業務分立,並先行設置「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籌設消防署成立暨地方消防組織改制等相關事宜。7月16日成立「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
- 1995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2月28日,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公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3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正式成立。
- 1997年1月6日,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成立。
- 1999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所屬人員及業務併入內政部消防署。
- 2006年5月1日,消防署辦公廳舍搬遷至臺北縣新店市大坪林捷運站共構大樓。[2][3]
- 2023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
- 2023年6月9日公布制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4]
- 2023年9月20日,組織部份調整;特種搜救隊將改制成立所屬機構、成立港務消防大隊(基隆、台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併入)。[5]
影片
參考文獻
- ↑ 蔡秀美. 臺灣近代消防制度的建立 (PDF). 台灣學通訊. 2015, (90): 4-7 [2021-01-2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2-02).
- ↑ 內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內政部消防署新建辦公廳舍啟用. 2006-05-04 [2022-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3).
- ↑ 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署舉辦員工座談會 頒發績優人員服務獎章. 2006-05-11 [2022-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3).
- ↑ 制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 ↑ 歷經25年 內政部組織法三讀通過自由時報,202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