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臺灣時期
- 1949年 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臺北市,中央信託局總局隨行。
- 1950年6月9日 行政院頒布〈調整國營事業機構方案〉,規定中央信託局業務限於購料、易貨、儲運與保險。
- 1951年 行政院核准中央信託局恢復信託業務,中央信託局陸續奉令辦理軍人保險、再保險、輸出保險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政策性業務。
- 1962年2月 臺灣臺北市城中區武昌街一段49號中央信託局大樓落成。
- 1972年2月 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兆豐產物保險前身)合併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
- 1983年3月 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業務以「中央人壽」為商標名稱。
- 1983年11月11日 《中央信託局條例》修正公布,第一條規定:「為執行政府政策,辦理採購、貿易、保險、銀行、信託、儲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種業務,設中央信託局,受財政部之監督。」
- 2003年7月1日 中央信託局配合陳水扁政府「金融改革」政策,依據《公司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妥公司登記,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全稱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稱維持不變。
大陆时期
- 1934年5月,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由中央银行增设信托局办理储蓄、保险、对外购料等业务,并由财政部呈请行政院会议通过。6月16日,国民政府训令,由中央银行拨资國幣一千万元设立信托局。国民政府认为,中国信托业虽有一定程度发展,但“资本既甚薄弱,业务未能推广;尤以保险业,多握于外资公司之手,备受经济侵略,一时未易换回,势非国家提倡经营,不足以期发达”。中央銀行設立「中央信託局籌備處」負責籌備創立中央信託局,同時命令央行全部撥充中央信託局成立所需資本總額國幣一千萬元。
- 1935年7月29日 中央銀行理事會第88次會議通過《中央信託局章程》,並呈奉國民政府令准備案。
- 1935年10月1日 中央信託局正式成立,定位為中央銀行之附設機構,總局設於上海市汉口路126号;當時的中央信託局與央行關係密切,被合稱為「行局一家」。在中央信托局开业祝贺会上,孔祥熙说,国民政府方面有许多事要委托商业机构经理,同时中央银行限于国家银行代理国库地位,中央银行事实上及手续上都不能出面;所以在中央银行之下,组织一个信托事业独立机构,经办这方面的事情。中央信托局设理事会(理事长一人由中央银行总裁兼任、理事5人)、监事会,设局长1人、副局长2-3人,内设信托、购料、储蓄、会计四处及文书室、人事科。10月2日成立保险部(后改称保险处),经理项馨吾。信托业务分为信托与代理两类,包括信托存款、投资信托等;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发行债券股票、代理收付、代理核付外汇、代理信用调查、代为保管等。军政机关、公营事业单位对外采购物资,必须委托中信局购料处;公务人员、军警、公营事业从业人员的保险和储蓄,必须由中信局承办。国有财产的出售,必须由中信局办理。
- 1936年4月成立中央储蓄会,专办有奖储蓄。
- 1937年8月内迁重庆,在香港、上海设立办事处。
- 1938年设立易货部(1941年改称易货处)。
- 1939年设立兵工储料处,办理“廿八年度兵工储料专案”和“中德易货专案”〔代号“合步樓公司”(Hapro)〕。
- 1941年春,保险处分为人寿保险处和产物保险处。兵工储料处(1939-1940年间设立)运输科与中央银行运输科合并为运输处,經理林世良因缅甸战役期間用滇緬公路走私被枪决[2];1943年缩小为科,1945年5月并入购料处。增设印制处,经理凌宪扬。文书室、人事科扩大为秘书处、人事处。
- 1942年6月 《中央信託局章程》修正,其第一條明定:「中央銀行遵照國民政府訓令,特設中央信託局經營信託業務。」
- 1944年8月设立稽核室。
- 1945年3月印制处脱离中信局。
- 1945年9月在上海市圆明园路8号复员。
- 1947年迁南京市。
- 1947年3月脱离中央银行独立,受财政部监督。设理事9人组成理事会,推选一人为理事会主席。购料处储运科升级为储运处。
- 1947年5月7日 國民政府公布《中央信託局條例》,全文24條;其第一條明定:「國民政府為執行國策,辦理特種信託保險儲蓄業務,設中央信託局,受財政部之監督,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之。」
- 1947年10月9日中央信托局台湾分局开业,经营信托、储蓄、购料、易货、保险、地产及储运等政府特许业务。
- 1947年底,国内有20个分局、30个办事处,及加尔各答通讯处。
- 1949年迁广州。
影片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