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银行
历史沿革
台湾时期
1949年,中国农民银行随中华民国政府移往台湾,进驻台北市。
1967年5月20日,中国农民银行正式在台复业,复业之初资本额为新台币1亿5仟万元,除继续办理农业金融业务外,也办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中国农民银行大陆部分资产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处置,其在中国大陆的资产与部分员工也转到中国农业银行。
1994年11月28日,中国农民银行于台湾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票代号2822。
1999年,为配合李登辉政府公营事业民营化政策,中国农民银行以出售官股方式完成民营化。
2001年9月,配合陈水扁政府整饬国内基层金融政策,中国农民银行承受屏东县枋寮区渔会、屏东县万丹乡农会、高雄县鸟松乡农会、高雄县六龟乡农会及高雄县内门乡农会等五家农渔会信用部及信用分部。
2004年1月底,中国农民银行在全台湾共计有107家国内分行,实收资本额已经达新台币150亿元。
2005年12月21日,陈水扁总统明令废止《中国农民银行条例》。
2006年5月1日,配合陈水扁政府金融改革政策,中国农民银行和合作金库银行以2.45比1的换股比例进行换股合并,中国农民银行为消灭银行,合作金库银行为存续银行并更名为“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陆时期
民国初年,蒋中正从鸦片特税项下拨250万元当作股本,在农村金融救济处的基础上于1933年4月1日在汉口正式成立鄂农民银行,以及豫、皖、赣三省农民银行。此后,所有鸦片特税均缴至该行。
1933年5月17日,四省农民银行刚成立,蒋中正即以特急电复形式通知该行总经理郭外峰:“特货公栈,准由四省农民银行投资150万元”。特货公栈为蒋中正实现鸦片统制运销,由禁烟督察处设立的鸦片货栈。据《禁烟督察处统制特货买卖办法》,凡特商把特货运至汉口,都要将特货交存公栈,由公栈收赎行官收官运;货色优劣须运商三家联保,并由运商公会负全责;货款由公栈通知农民银行代出45天期票支付;凡由各土膏行店向公栈购买者,其货款以交付现金为原则;公栈所有营业收入之货费筹款,悉数存储农行。
蒋中正在协调禁烟督察处与农行进行鸦片买卖方面下了很大一番功夫。如禁烟督察处在四川收集特货数万担,拟分期运汉,因数量甚巨,特货公栈无法解决货款问题,李基鸿请示蒋,拟请农行分期垫付。蒋即指示农行总经理徐继庄:“此项巨量特货,与税收关系甚大,虽系分期运汉垫付,但数量既多,本行自甚费力,应如何妥筹办理,双方兼顾,希与李处长洽商,尽量设法为盼”。
四省农民银行所经管特税地域范围远非四省,于是蒋中正在1935年3月13日致汪精卫、孔祥熙、陈公博的密电中说:“现四省农民银行成立两年有馀,于调剂农村金融颇见成效。现四省之外,陕、甘、浙、闽、湘等省,及京、沪等市,均次第入股。而其他各省农村金融,亦有统筹调剂之必要。现拟扩大四省农民银行范围为中国农民银行。”
1935年6月4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全文27条;自1935年起,因营业范围遍及全国,乃更名为“中国农民银行”。明订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之专业银行,且为四大发钞银行之一。
1936年,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当时中华民国法币四大发行银行之一。
1937年,中国农民银行分支机构已由四省农民银行时期的16处增加到87处,遍及四川、云南、贵州、西康、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绝大多数分布在红军长征的路线上。
农民银行与农会的差异
- 农会本质系农民团体,一般基层农会由业务类的信用部、供销部、推广部、保险部和会务类部门共同组成,并非只有银行业务。基层农会信用部门的设置属于地方基层金融,不能跨越行政组织区域营运。但极少数区农会例外,未设信用部门。
- 属于上级农会位阶的各直辖市农会和县农会,并没有设置信用部。唯中华民国农会和屏东县农会例外,缘由1990年代中期,依政府政策合并中坜市农会和盐埔乡农会,因而分别在其中坜办事处和盐埔办事处设有信用部。
参考文献
- ↑ 中国农民银行上市.可能推动上证走高!,blogsp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