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5月25日,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研究性专业组织,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目录
机构简介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研究委员会,首届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3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
研究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研究合作机制,联合行业研究资源,共享行业研究成果,把握行业发展动态,以便最大限度地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协商、合作、共享。
研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执行机构为常委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研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中国银行业研究合作交流机制,推动行业研究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二)组织、协调、参与跨国、跨行业的合作研究项目,推动与其它国家、其它行业间研究合作水平的提高;(三)联合各银行研究力量,组织、协调中国银行业合作课题研究项目,追踪银行业热点问题,开展银行业调研活动,发布银行业研究成果;(四)组织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为会员单位搭建规范、专业、高端的学术交流平台;(五)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研究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研究性专业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研究合作机制,联合行业研究资源,共享行业研究成果,把握行业发展动态,以便最大限度地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协商、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研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中国银行业研究合作交流机制,推动行业研究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二)组织、协调、参与跨国、跨行业的合作研究项目,推动与其它国家、其它行业间研究合作水平的提高;
(三)联合各银行研究力量,组织、协调中国银行业合作课题研究项目,追踪银行业热点问题,开展银行业调研活动,发布银行业研究成果;
(四)组织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为会员单位搭建规范、专业、高端的学术交流平台;
(五)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研究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2]的会员单位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研究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研究委员会研究资源和工作成果的共享;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研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研究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研究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研究资源支持;
(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研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研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全体会议代表由成员单位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全体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成员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研究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研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议研究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研究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研究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的提名由全体成员投票,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研究专长、参与意愿等因素产生,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常委单位。
常委委员由常委单位推荐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常委委员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三)组织、协调行业合作研究活动;
(四)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五)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研究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临时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研究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常委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
第二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分管研究工作的行级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的提名由全体成员投票,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研究专长、参与意愿等因素产生,上述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研究委员会工作。
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研究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研究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研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研究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研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年度预算,用以支持研究委员会的运作;
(六)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研究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参考文献
- ↑ 我国金融机构有哪些?金融机构有什么功能? ,搜狐,2018-06-21
- ↑ 加入协会不可不知的好处,搜狐,201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