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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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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群众性、服务性的非政府公共组织。

目录

机构简介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团结全国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1]、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实践探索,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教育机构的公信力,提高我国培训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机构规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TRAINING EDUCATION OF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英文名称缩写:PCTE )。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群众性、服务性的非政府公共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团结全国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实践探索,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教育机构的公信力,提高我国培训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和培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培训教育事业;

(二)积极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机构的公信力;

(三)发挥培训教育机构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调查研究培训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四)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研究,对培训教育机构工作者和研究人员进行培训,促进培训教育机构培训、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指导、协调、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培训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建设中国培训教育网,组织编辑有关培训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培训教育信息;

(七)组织开展各种相关学术会议、学术报告、质量评估、研讨、展会展览等社会公益活动;

(八)宣传、推广、表彰培训教育机构及优秀工作者;

(九)提供符合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的其他方面的服务

(十)承担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符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入会条件;

(二)同意本专业委员会规程;

(三)有自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同时自动成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相关服务;

(三)具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具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正式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时需提前或推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理事会[2]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经会员代表大会酝酿讨论通过的理事组成,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酝酿讨论通过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置所属机构方案及其负责人人选;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名誉理事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教育行政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

秘书长提出若干副秘书长人选名单,报理事长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与资助;

(二)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之前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修改程序: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因政策规定或其他原因,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可终止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参考文献

  1.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
  2.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