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俗學會
中國民俗學會成立於1983年5月21日,由全國民俗學工作者自願結成,是群眾性的和非贏利性的民俗學[1]專業學術團體,現有在冊會員2654人。中國民俗學會現任會長為葉濤,副會長為安德明、敖其、巴莫曲布嫫、陳泳超、黃永林、江帆、李剛、林繼富、劉曉春、劉曉峰、施愛東、萬建中、蕭放、楊利慧、尹虎彬、張士閃、趙宗福、鄭土有。
目錄
本會成立背景
1978年夏天,由鍾敬文教授起草,聯合顧頡剛、白壽彝、容肇祖、楊堃、楊成志、羅致平等人,致函中國社會科學院,隨後發表了《建立民俗學及有關研究機構的倡議書》,得到有關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和全國廣大民俗學工作者的積極響應。1982年6月,中國民俗學會籌備會在京成立,鍾敬文教授任主任委員。1983年5月21日,中國民俗學會成立大會在北京隆重召開,推選周揚為名譽理事長,鍾敬文為理事長,劉魁立為秘書長。
本會的基本宗旨
團結全國廣大民俗學工作者,調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的民俗文化現象,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搜集發布學術信息,促進學術發展。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搜集、整理中國民俗文獻資料[2]與田野資料,逐步建立中國民俗文化信息資源庫。
(二)進行民俗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專題研究,鼓勵和組織民俗學田野作業。
(三)組織編輯出版民俗書刊,翻譯、評介國外民俗學着作。
(四)通過舉辦培訓班、開辦網絡論壇、組織田野調查等方式,培養民俗學人才。
(五)組織和參與國內外民俗學學術會議,促進學術繁榮。
(六)積極參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七)建設中國民俗學會網站,不斷更新、維護,使之成為民俗學研究者及愛好者的學術家園。
2003年10月, 「中國民俗學會網」創建;2008年9月經三期改版、更名和系統升級,「中國民俗學網」 (China Folklore Network, CFN) 及其兩個功能性站點「民俗學博客」 (Folklore Blogs) 和「民俗學論壇」 (Folklore Forum)上網試運行,2008年12月27日新網全站正式開通。
中國民俗學會章程(節選)
(2018年11月24日中國民俗學會第九屆全體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民俗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olklore Society,縮寫為CF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民俗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民俗學工作者,調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民俗文化,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搜集發布學術信息,促進學術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強化黨組織的政治功能,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搜集、整理中國民俗文獻資料與田野資料,與國內外各相關部門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中國民俗文化信息資源庫;
(二)進行民俗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專題研究,鼓勵和組織民俗學田野作業,傳承民俗文化知識;
(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民俗書刊,翻譯、評介國外民俗學着作;
(四)通過舉辦培訓班、開辦網絡論壇、組織田野調查等方式,培養民俗學人才;建立中國民俗學隊伍信息資源庫;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海外民俗學會展開學術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相關領域的國際事務,為保護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貢獻中國民俗學者的集體智慧;
(六)參與和促進各民族民俗文化的交流和理解,推動海峽兩岸民俗文化的交流與互動,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做出貢獻;
(七)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八)建設中國民俗學會網站,不斷更新、維護,使之成為民俗學研究者及愛好者工作交流與學術交流的平台;
(九)設立民俗文化基金,用於獎勵和扶持優秀民俗學工作者和民俗學研究成果的傳播。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從事民俗學的調查、搜集、整理、研究、編輯、教學、評論、翻譯,提供或保存資料等方面做出明顯成績;
(五)熱心本會事務,為學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相關學術單位介紹或本會理事1人介紹;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端正學術態度,尊重學術規範,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備案;會員如果2年內既不交納會費也不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學術不端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 ↑ 民族學?民俗學?這幾個容易混淆的專業千萬別搞錯!,搜狐,2018-08-09
- ↑ 珍貴文獻資料大合集大全,搜狐,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