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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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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审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前身是于1987年4月成立的中国内部审计学会,2002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目录

宗旨

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即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国内外交流,实现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C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即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国内外交流,实现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审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内部审计工作方向,推动内部审计科学发展。

(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三)组织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内部审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开展内部审计宣传,办好协会网站和相关杂志。

(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师的统一考试。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动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八)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业内、业外关系。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办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2]等技术职称)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办事机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审计署审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审计署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审计署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一)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中国内部审计》会刊。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在中国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办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的审核、申报工作。

(八)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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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杂志

参考文献